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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5日媒體報導「高階核廢料選址作業出爐」與「核廢選址擬地方協商」之回應說明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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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高階核廢料選址作業出爐」與「核廢選址擬地方協商」,原能會(以下簡稱本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報導相關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依據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5~2017)」,此階段並不涉及場址評選,並於階段完成後應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與「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後續於2018年進入第二階段工作後,才會開始進行初步選址的相關作業,未來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作業,將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負責,原能會為安全監督機關,對於選址並無預設立場。

二、

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於2006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經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依階段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6~2017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2018~2028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2029~2038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2039~2044年)、「處置場建造」(2045~2055年)等五個階段,處置設施預定於2055年啟用。台電公司高放處置計畫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5~2017)」,並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SNFD 2017報告)」與「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作為第一階段之總結,並作為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之參考依據(如附圖)。

三、

台電公司業依原能會要求,完成SNFD2017報告之國際同儕審查作業,提報原能會審查,該報告及國際同儕審查報告(中、英文版)已公開於原能會網頁,供民眾參閱。另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溝通,原能會審查時將廣納民眾意見,並邀請國外專家至台辦理技術研討會議,進行審查意見交換,以確保我國高放處置技術符合國際水準。

四、

有關台電公司「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主要採區域排除階段,就現行法令不得開發或限制開發、行政規則排除地區,以及地質條件明顯不適合進行處置工程的區域,篩選出適合的處置母岩區域,供做後續候選場址評選之用。

五、

依據台電公司的「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研究結果顯示,經排除地質特性(如火山、斷層、泥貫作用及岩體抬升/沉陷)及非地質特性(如水庫集水區、地下水管制區等依法不得開發地區及高人口密度之行政規則排除地區)等關鍵不適合區域後,臺灣本島及離島剩餘共約4,480平方公里之國土面積,約為全島36,000平方公里的1/8,為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原能會已登載於原能會網站,為落實資訊公開並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原能會將嚴格審查,以妥善高放處置候選場址之選址作業。

六、

原能會並已公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主要就場址應考量之因素,包括︰活動斷層、火山、地質環境、水文條件、地化條件、岩石特性等予以規定,供高放處置設施場址評選與管制作業依循。台電公司並依據此規範提出「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詳參 (https://erss.nu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32)。

七、

有關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行政院永續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研議,並於專案小組會前會達成推動修法共識。原能會將邀集相關單位,依循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及客觀的標準等原則,積極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設置條例之修法作業,妥善核廢處置選址作業之法制基礎,俾利經濟部與台電公司辦理選址作業。

八、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機組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作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廢料的問題。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切實執行高放最終處置計畫,以妥善解決我國放射性廢棄物問題,確保處置安全符合國際水準,並保障民眾健康與維護環境品質。

相關報告連結:

1.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
2. 「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報告」

圖一、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全程規劃
圖一、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全程規劃

更新時間:2018-02-0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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