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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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核電除役考驗台灣價值」之意見,原能會感謝作者長期對國內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安全管制業務之關心,原能會就核能安全主管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 |
一、 |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機組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監督台電公司如期執行核電廠除役作業。 |
二、 | 我國核能電廠之規劃設計係參考美國聯邦法規相關規定,場址8公里之內無能動斷層,並根據場址一定範圍內歷史記載曾發生最嚴重的地震作為耐震安全設計之參考。鑒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分別於96年及98年將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原能會即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要求台電公司分階段執行。其中,要求台電公司保守假設山腳斷層延伸至棉花峽谷總長度為114公里,以及恆春斷層41公里情況下,進行核一/核二/核三廠的地震危害度分析,再依據前述分析結果與各廠安全停機地震值之1.67倍相較,選定較大值,作為核電廠耐震餘裕評估基準地震(RLE),以及依此基礎下進行補強。台電公司已於103年6月,完成各廠兩串安全停機路徑之結構、系統與組件的耐震餘裕評估,以及設備更新與補強改善作業。經改善後,將可確保核一/核二/核三廠於發生評估基準地震時,核能機組可以安全停機。此外,因應日本福島電廠事故,原能會進一步在國內核能電廠核能安全總體檢核管案件中,要求台電公司採用美國核管會最新導則與做法,持續進行地震危害與地震風險評估,檢視核電廠之整體耐震性。目前台電公司依據美國業界作法納入國外具實務經驗之專家,辦理地震危害重新評估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SSHAC)」專案,原能會並將依地震危害重新評估之結果,要求台電公司視結果進行必要之補強。 |
三、 | 有關於大屯火山及海嘯部份,我國核一、二廠規劃建廠設計已納入1867年基隆海嘯事件,核一、二場址可能的最大海嘯溯高,均在現今場址地表的高程以下,另針對大屯火山活動之防範,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倘若火山活動預警發布之後,核能電廠將立即依據事前建立的操作指引與程序書,採取包括停機等各項因應對策,確保核能機組安全;另針對核一、二廠對火山危害因子因應措施之整備情形,原能會亦派員現場實際查證,確認核一、二廠落實強化相關因應措施,保障核電廠安全。 |
四、 | 有關「監察院糾正原能會審查不力」乙節,此標題實有誤導之嫌,針對106年11月16日監察院對本會提出之糾正案,本會已分別於106年11月21日、26日及12月5日於本會輿情回應項下說明,歡迎參閱。 |
五、 | 有關台電除役計畫缺乏老化危害管理部分,原能會除將依台電公司提送並經核准之除役計畫,及核管法相關規定監督台電公司除役作業,並已參照國外經驗,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兩部機組仍需依照運轉規範之要求,維持相關設備系統之可用性,並依規定執行各項設備之測試及維護外,亦須再參照老化管理方案、維護法規,以及安全設計準則有關獨立性、多重性與充分性等面向之需求進行檢視,以確保仍需持續運轉之系統設備之能力及可靠性,以期暫存於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之核子燃料安全無虞。原能會並已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核一廠過渡階段前期之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及運轉規範(TS),以做為該期間機組安全之基準文件,以及成立「核電廠除役安全管制專案小組」,確保除役作業之安全,以督促台電公司如質如期執行除役計畫。 |
六、 | 有關「除役沒有時間表,就沒有實施的目標」乙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明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25年)內完成。因此,「核一廠除役計畫」已載明其除役作業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分別為停機過渡階段8年、除役拆廠階段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3年,以及廠址復原階段2年,實施目標為:在取得除役許可後25年完成除役作業。同樣的,核二、三廠的除役計畫,依法應分別於107年底、110年中提報送審,且其除役時間表或實施目標,都應在取得除役許可後25年完成除役作業。 |
七、 | 有關核電廠的核災緊急應變,日本福島事故後,原能會進行核電廠安全總體檢,將複合性災害納入考量,要求核電廠補強供水、供電及防淹水之能力,如增加移動式救援設備及異地備援等多項改善措施,強化核子事故應變能力,並於年度核安演習就廠內外情境及狀況處置加以檢視及精進;對於除役中之核電廠,在用過核子燃料未全部移出反應爐前,仍需維持既有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包括廠內應變組織、人力及應變設施設備等。 |
八、 | 有關「不能建核電廠的地方,就不能成為核廢料、用過廢燃料的貯存、處理場所」乙節,核廢料貯存處理設施並無核電廠的反應器廠房緊急安全停機的要求,兩者耐震設計要求原有所不同。原能會對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係採較嚴格的美國核管會10 CFR 72設計要求,另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處理設施係依據我國「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並採存放危險物品之用途係數(1.5)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以確保設施之耐震安全。核一廠除役計畫第九章「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及其處理、運送、貯存與最終處置規劃」內對核廢料的營運管理有詳細的描述。由於目前國內尚未建置最終處置或集中貯存設施,因此規劃除役前後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均在廠內貯存設施內存放;除役期間將增建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貯存設施,應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於法規安全要求,才會核發建造、運轉執照。 |
九、 | 有關「核廢料低階至少要300年以上的管制,高階則是數萬年至百萬年的嚴格控制,人類還沒有這麼長的工程技術保證能力」乙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設計,世界各國皆採多重障壁,以隔絕放射性核種於人類生活環境之外。多重防護措施包括核廢料固化體、盛裝容器、緩衝回填材料等工程及天然障壁,此種處置方式已獲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認可與推薦。目前全球營運中的處置場計有80處,分屬34個國家,在技術上並無困難。另國際間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方式,均規劃採多重障壁之深層地質處置方式,即將用過核子燃料埋藏於深約300至1000公尺之穩定地層,可以阻絕核種影響人類健康與環境安全,與人類生活環境隔離。目前芬蘭與瑞典等國家,在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建造執照作業,也有實際進展。為確保處置設施及周遭環境長期安全,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要求,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經營者需擬定監管計畫,計畫需載明環境輻射監測作業。監測項目包含定期環境輻射監測分析、環境試樣取樣分析等監測作業,以確認設施之長期安全。 |
十、 | 原能會為全民的原能會,會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監督台電公司如期執行核電廠除役作業,並嚴密管制作業安全,以保障工作人員、民眾健康及環境品質,請民眾安心放心。 |
相關輿情回應說明連結如下: | |
1. 「台灣核電廠能承受多大的地震?」之回應說明 https://www.nusc.gov.tw/焦點專區/輿情回應/107年/ 107年1月11日媒體報導「台灣核電廠能承受多大的地震?」之回應說明--218_2033_3924_39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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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評」之回應說明 https://www.nusc.gov.tw/焦點專區/輿情回應/107年/ 107年1月26日關心人士臉書有關「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評」之回應說明--218_2033_3924_39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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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30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