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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4日有關媒體刊載「電價攤提核廢年金 每度增0.1元」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1-14 11:44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1.14
前往相關報導
有關媒體刊載「電價攤提核廢年金 每度增0.1元」,相關內容報導,原能會(以下簡稱本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謹就相關議題回應如下:
一、 本會作為全民的原能會,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在守護安全的職責下,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監督台電公司如期執行核電廠除役作業。
二、 依電業法修正案89條規定,台電公司應在2025前提撥足夠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確保核電廠除役及核廢處理之經費充足無虞。核能後端基金的管理及重估,係由經濟部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負責統籌辦理,為確保核能後端營運費用足以支應相關工作,台電公司將至少每五年或在法規、政策、技術發展及核能發電規模等因素有重大變動時,重新估算後端營運總費用。
三、 依台電公司提報「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報告(民國99年12月版)」,我國所需之後端營運總費用的估算,含核能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貯存、處置與運輸等,合計約須新台幣3,353億元(97年幣值)。經濟部正要求台電公司進行重估中,將以最新之成本資料,估算各項後端營運工作,含核能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貯存、處置與運輸等。原能會對於台電公司重估4700億已提出審查意見,送請經濟部加強督促台電公司,覈實估算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理費用,籌措核能後端所需基金,避免造成當代及後代人不當的財務負擔。另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8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擔其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所需費用。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未來仍應維持每五年重新覈實估算,若發生營運費用短缺情形,仍應由台電公司依法提撥補足,以落實廢棄物產生者付費原則。
四、 為順應民意及突破核一廠除役困境,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須依承諾「核一廠除役計畫」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以增進民眾接受度。核一廠除役計畫原能會業於106年6月完成審查,並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應於115年底完工啟用,以順利移出核子燃料池全部用過核子燃料,接續進行除役拆廠作業。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對乾貯的型式並無特定立場,任何型式的乾貯設施都必須符合物管法安全管制標準,原能會才會同意興建。
五、 為儘早遷出蘭嶼核廢料及妥善除役核廢料安全貯存,原能會對於台電公司未能如期於105年3月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址,已依法處以罰鍰並督促台電公司切實檢討改善。另要求台電公司依低放處置計畫,提報「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興建集中貯存設施做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前的中繼站,以解決核電廠除役及核廢困境。原能會已於106年2月15日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審查作業,並作成審查結論,要求應於3年內完成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8年內設施完工啟用(即114年2月底);最終處置設施應於5年內完成處置設施場址核定(即111年2月底),以妥善解決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置問題。原能會已將集中貯存設施提報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列為優先討論議題,集思廣益尋求共識,以積極推動。
六、 核廢料是既成事實,也是我們過去使用核電、核子醫療或其他民生應用所產生,我們這一代有責任把這個問題解決。原能會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後端營運基金費用估算是專業問題,也是社會大眾關注的問題,本會將持續秉持安全管制專業,也會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思考問題、處理問題,讓民眾可以安心放心,以積極落實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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