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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1日媒體報導「台灣核電廠能承受多大的地震?」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1-12 17:33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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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所刊載讀者投書「台灣核電廠能承受多大的地震?」乙文,原能會感謝作者對核電廠耐震安全性之關注,以下謹就原能會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一、

我國核能電廠在規劃及設計階段,係依據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50附錄A之規定,將耐震安全納入考量,採用定值式地震危害度分析(deterministic seismic hazard analysis),根據廠址鄰近區域地質構造及歷史記載曾發生最嚴重的地震等作為耐震安全設計之參考,將核一/核二/核三廠建廠設計階段安全停機地震(Safe Shutdown Earthquake, SSE) 分別訂為0.3g/0.4g/0.4g。

二、

原能會鑒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分別於96年及98年將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且研判該兩斷層有向海域延伸之可能性;另一方面基於96年日本柏崎刈羽核電廠因地震停機事件之經驗回饋,為進一步確保核能電廠之運轉安全,自98年10月即已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以下簡稱耐震精進作業),其內容包括:「海域、陸域地質調查」、「地震危害度分析與設計地震檢討」、「核電廠各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SSCs)耐震餘裕檢討及適當補強作為」等工作,持續推動核能電廠相關耐震安全管制。

三、

100年3月日本福島電廠事故發生後,原能會除持續執行耐震精進作業之管制,另亦針對國內核能電廠執行核能安全總體檢的工作。其中,在耐震精進作業之地震危害度分析方面,採用保守假設山腳斷層總長度為114公里、恆春斷層長度41公里之基礎下,分別進行核一、二、三廠的地震危害度分析,最終提出核一/核二/核三廠之評估基準地震分別為0.51g/0.67g/0.72g(約為各廠安全停機地震值1.67~1.8倍),以涵蓋前述活動斷層新事證可能引致的地震風險。隨後台電公司依照美國電力研究院(EPRI)之評估方法,進行核一、二、三廠兩串安全停機路徑之結構、系統與組件的耐震餘裕評估,並依原能會要求,就其中評估結果耐震餘裕不足的結構、系統、組件或相關設備,於103年6月完成設備更新與補強改善作業(包括:機電設備、電驛、控制室天花板、磚牆等)。經此耐震補強改善後,將可確保核一/核二/核三廠於發生評估基準地震時(即核電廠反應爐所在基座基礎岩盤之地表露頭發生地震0.51g/0.67g/0.72g時),核能機組可以安全停機。以上各階段之執行成果,原能會均聘請學有專精的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工作,確認所提報告內容之合理性,並已將各項審查結果公佈於原能會官網。

四、

在核能電廠安全總體檢方面,原能會依歐盟核能安全管制者組織(ENSREG)壓力測試提出之建議,要求台電公司採重現期1萬年審查自然危害,後續將參照美國及IAEA最新導則與做法,持續精進地震危害與機率式地震風險評估。台電公司刻正辦理地震危害重新評估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SSHAC)」專案,預計於108年完成評估結果,原能會將審查評估結果並再次檢視核電廠之整體耐震性。

五、

原能會感謝各界對於核電廠安全管制的關心,將持續秉持 「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的施政理念,恪盡守護核安之職責,確保全民核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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