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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核災含氚廢水排放跨部會因應會議」第七次會議紀錄,已登載於「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專區,歡迎各界閱覽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核災含氚廢水排放跨部會因應會議第七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10年7月29日(星期四) 上午10時00分
 
二、開會地點:原能會二樓會議室(視訊會議)
 
三、主持人:劉文忠副主任委員
  記 錄:原能會賴弘智
 
四、出席人員:詳如附頁
 
五、主席致詞:
1.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後,陸續影響我國相關層面的政策和安全管制作業,但也因此促成許多跨部會的合作;例如在進口食品安全檢測方面,原能會核研所提供主政機關衛福部輻射檢測工作方面的技術支援。
2.在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核災廢水海洋排放的因應方面,感謝各相關部會透過平台的參與和協助,在4月29日召開第六次的平台會議後成立了「涉外事務聯繫協調」、「海域監測規劃與執行」、「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安全評估整備計畫執行」,以及「我國漁民求償機制研議」等四個工作小組,透過工作小組就本案因應工作進行更細緻的討論和處理。
3.今日的會議將有農委會漁業署、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及核研所等單位,分別就我國漁民求償機制初步研議情形、台灣海域輻射監測計畫執行現況,以及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之執行現況等進行報告,也會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以期透過充分的意見交流,一同合作精進相關因應機制,共同為確保我國環境安全及權益努力。
 
六、報告事項:
(一)我國漁民求償機制初步研議情形:略。
(二)台灣海域輻射監測計畫執行現況:略。
(三)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之執行現況:略。
 
七、討論事項:
(一)促請日方同意我國籌組專家團赴日考察:略。
(二)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後續規劃與協調:略。
(三)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監測工作之執行規劃協調與分析技術:略。
 
八、臨時動議:
(一)中國台山核電廠輻射異常事件因應經驗回饋分享:略。
 
九、與會單位發言記要:
(一)外交部 
1.本案攸關海洋生態保育、國人健康安全以及漁民權益,外交部高度重視與關切,並持續以務實理性立場,敦促日方符合國際標準及規範。
2.外交部持續配合原能會研商透過各種可能管道,掌握聯合國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相關資訊,並促請日方儘早安排我團赴日觀察;另配合農委會漁業署研議未來為我漁民向日本求償之可能途徑。
3.有關G7國家對日方排放核廢水之態度及看法,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政府均表達信任日本與IAEA合作遵循國際規範,德國稱暫無相關疑慮,並建議參加IAEA國際調查團成員應保留給直接受影響之日本鄰國。義大利立場則待復。
4.有關我漁民向日本求償之可能途徑事,由於現行國際法律架構並未單獨針對核廢水排放污染訂定相關責任或罰則,且IAEA認為日方排放核廢水之技術可行,因此日本是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尚待商榷;未來倘能掌握直接因果關係之具體有效事證,本部將配合我專業主管部會,共同合作透過臺日雙邊途徑進行諮商。
5.有關促請日方同意我國籌組專家團赴日觀察事,7月8日日本政府與IAEA簽署協議,IAEA將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日本技術支援,並接受IAEA秘書處管轄之國際公認專家群(來自11個會員國共11人)提供建議,及安排本年下半年赴日事宜。外交部將配合原能會,就我國籌組專家團赴日觀察事積極進洽日方,未來將視日方回應並衡酌疫情影響,隨時因應調整我國組團赴日規劃事宜。
(二)農委會漁業署
1.本會漁業署已於6-7月間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兩場會議,初步考量目前日本核廢水排放後情形具不確定性,將影響後續行動方向的評估,故我國漁民求償機制研議之現階段作為著重多方資料蒐集以為證據,並就國際相關案例進一步研析。另尚須與各相關單位共同協力包括定期蒐集各國之看法及國際組織之各項作為,以適時修正我國因應作為;即時提供輻射核廢水擴散之影響熱區相關資訊以利參酌及蒐集相關海域海水輻射資料;密切注意日本核廢水排放進展,以維護我國權益;確認檢驗方法符合國際標準;蒐集與環境污染或海洋污染有關之國際案例,及學者專家對該案例的研究或評論。
2.因應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未來排放輻射核廢水,農委會漁業署強化沿近海漁獲物之採樣,規劃於北部、西部(含離島)、東部、南部進行沿近海漁獲物採樣,並提高採樣件數,以加強監控及掌握沿近海漁獲物之輻射量,維護水產品食用安全,所需經費已提報至2023-2026年「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
3.因應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將排放含氚廢水,因此發展生物體(魚體)氚含量之檢測技術,益顯重要,本署也願提供秋刀魚樣本,供生物體檢測氚技術方法的研究之用。
4.漁業界針對台山核電事故會否污染沿近海海域極為關注,本署與漁業界立場一致,均不希望沿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在110年6月17日發布新聞稿對外公布將嚴密監控沿近海域及加強檢測漁產品,並針對較可能受影響的鄰近西南沿近海魚貨進行加強監測,已從澎湖、嘉南、高屏及宜花等9縣市,採集49件洄游性或底棲魚種送驗,本署亦於110年6月24日依據檢測結果發布新聞稿,強調無論魚體或水樣均未檢出輻射汙染,後續將持續配合原能會執行相關因應措施。
(三)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1.考量海上作業變數大,如以四季劃分可能有所限制,建議改為每年採樣四航次,此節後續會在工作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
(四)衛福部食藥署
1.未來原能會建立生物體氚含量檢測方法後,食藥署將與跨部會合作水產品中氚之監測。
(五)海委會
1.針對討論事項二,本會國海院將持續與原能會合作,提供福島含氚廢水海洋污染之監測和生物調查資料,進而由該會通報及協調其他部會,完成先期防禦因應策略之研擬。
2.針對討論事項三,本會海保署及海巡署將持續配合原能會共同合作採樣作業,惟經彙整「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各採樣單位之採樣周期,尚未能涵蓋全年各月份,爰建請原能會邀集相關單位評估調整採樣周期,以臻周延。
3.針對臨時動議,本會建議除原能會和農委會之應處作為外,本會考量放射性核種外洩尚有透過電廠冷卻水排放渠道之水流傳輸與擴散之可能,爰依據國海院預測之海流模式,推測對金門、澎湖及馬祖等三離島之影響時間點,並擇定取樣點及採樣排程,由海保署協同海巡署進行影響時程之前中後之取樣。經蒐整本次事件農委會及原能會之應處作為及本會因應措施,建議原能會為因應輻射外洩之突發事件,應整合各單位應處作為並建立機制以利相關單位遵循,亦即以科學證據為基礎,擇定取樣點及時序安排,以釐清實際之影響,並由原能會統一對外發佈訊息,即時向大眾說明,以安民心。
(六)原能會輻防處
1.有關氚核種分析能力資格乙節,本會核研所及輻射偵測中心實驗室之環境試樣氚水分析,皆通過國內實驗室間比較試驗,且兩實驗室亦配合IAEA不定期所舉辦之環境試樣氚水分析能力試驗,試驗結果證明兩實驗室其氚水分析能力皆與國際環測實驗室能力相當。惟國際間尚未有生物樣品(漁產品)含氚之分析技術,後續將由核研所進行開發,預定於111年底完成量測技術。
2.本次大陸台山核電廠事件處理過程,包括有輿情蒐集、加強監測、擴散模擬、資訊揭露與跨部合作等業務,涵蓋組織業務縱向整合與跨部橫向合作協調,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練習機會,相信可以回饋一些經驗至本平台,使平台運作更加順利。
(七)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
1.輻射偵測中心執行「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經協調各單位進行台灣海域海水氚樣品取樣作業,適逢台灣遭遇COVID-19疫情及船務等因素影響,導致取樣單位水試所第2季62個點位及海保署第2季4個點位無法取得,故將進行「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變更計畫申請,送請原能會核定。
2.有關海委會建議「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之採樣週期未能涵蓋全年各月份,以及建議原能會為因應輻射外洩之突發事件,應整合各單位應處作為並建立機制以利相關單位遵循等2項寶貴意見,偵測中心擬於9月份之海域輻射監測工作小組會議進行細節討論。
 
十、結論:
1.農委會(漁業署)考量目前日本核廢水排放後情形具不確定性,將影響後續行動方向的評估,故我國漁民求償機制研議之現階段作為著重多方資料蒐集以為證據,並就國際相關案例進一步研析。                    
2.原能會刻正協同外交部與駐日代表處,就我國籌組專家團赴日觀察乙事積極進洽日方,未來將視日方回應並衡酌疫情影響,滾動式調整我國組團赴日規劃事宜。針對原能會謝主委4月份信函所提的三項要求事項,目前日方已針對處理水排放相關監測事宜進行說明,對於ALPS系統的運作、處理水資訊等,未來也將續與我方就細節技術議題進行交流。
3.核研所、國海院及氣象局共同研提的「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已通過行政院科會辦檢視會議,並函送科發基金完成計畫申請,執行期程為110年7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有關建立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系統之工作,已由氣象局統計100年發生福島事件以來之歷史洋流趨勢析;有關海域輻射監測及基線調查,已由核研所進行國際IAEA以及日本監測數據之蒐集。
4.「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之海水採樣分析作業,受疫情因素影響將於8月後陸續執行,後續請核研所持續落實該計畫之管理工作,並在往後的平台會議隨時更新計畫執行現況,確保符合預期之進度。現階段暫由海委會協助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呈現海域輻射監測結果。
5.輻射偵測中心依「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第二季完成分析21件,上半年共計完成分析34件,結果皆無輻射異常。惟原預計上半年海水氚樣品取樣分配件數因受疫情影響,水試所第二季樣品62件及海保署上半年樣品4件無法順利取得,請輻射偵測中心提出「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變更申請,送原能會審核。另海委會建議調整採樣週期以期能涵蓋全年各月份,請輻射偵測中心於9月份召開之「海域輻射監測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之,並儘速擬定「111年台灣海域海水氚輻射調查計畫」報原能會核定。
6.請輻射偵測中心於9月份召開之「海域輻射監測工作小組」會議中討論具體作法,整合各單位意見建立境外輻射液體異常排放事件之因應措施,以保障民眾輻射安全。
7.自獲知大陸台山核電廠輻射異常事件後,原能會立即啟動各項應變措施,除強化環境輻射監測與全時掌握事件發展,同時也協助農委會進行水質及魚體輻射檢測,各項檢測數據皆無輻射異常,研判台山核電廠事件不致影響台灣。而由本案原能會與農委會合作處理典範與快速整合內部應變機制之經驗分享,亦可做為未來氚廢水排放跨部會合作工作推動之參考。
 
十一、散會(中午12時07分)

更新時間:2021-07-3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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