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建造執照申請案」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及第107條聽證相關規定,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聽證事由及依據:本會於114年5月28日受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建造執照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以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舉行聽證,俾便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就本案之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
二、當事人名稱及營業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114年9月17日(星期三)9時30分,假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五樓國際會議廳(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23號)舉行。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
(二)承辦單位及申請單位摘要報告案情及處理情形。
(三)出席聽證者陳述意見。
(四)出席聽證者為最後陳述。
五、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選任: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所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114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假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五樓國際會議廳(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23號)舉行。預備聽證討論事項:
(一)釐清爭點(含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二)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聽證無故缺席時,本會得逕行宣布聽證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但出席聽證者曾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聽證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為便於行政作業,出席申請如下:
(一)本案相關人員:擬出席聽證者請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附件一),於114年8月28日前以親送、郵件、傳真或電郵送達本會。
(二)一般民眾:因聽證場地之限制,開放50名提供一般民眾出席聽證,欲參加者請填具一般民眾出席聽證申請書(附件二),於114年8月28日前以親送、郵件、傳真或電郵送達本會,以出席聽證申請書先送達本會者優先受理參加聽證申請,額滿為止。(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電話:(02)8231-7919轉2312、2319,傳真:(02)2232-2307,電子郵件帳號:hearing@nusc.gov.tw)。
十一、聽證以國語舉行,使用外國語言者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預備聽證及聽證當日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將分別順延至114年9月4日及114年9月18日同時間地點辦理,並請隨時注意本會網站最新動態訊息。
十三、本會「放射性物料設施興建申請聽證程序要點」內容,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016
十四、附件:
(一)本案相關人員出席聽證申請書。
(二)一般民眾出席聽證申請書。
(三)會場規則。
更新時間:2025-08-13 15:00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