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7月16日本處於本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97年第2次會議,報告「本會性別分計及分析」辦理情形之決議事項:1.本分析項目宜增列「一級主管」及「全會職員」男、女性別比例之統計分析。2.本統計報告除呈現統計數據外,宜進一步分析資料呈現之原因,例如了解女性因公出國比例偏低、女性無人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及女性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人數有逐年遞增情形,其成長的原因等,宜進一步分析。(請參考附件1)
茲依前述決議事項,依序將統計結果分析如后:
一、 增列「一級主管」及「全會職員」男、女性別比例之統計分析 (請參考附件2)
「一級主管」及「全會一般職員」男女性別比例統計結果,全會一級主管女性2人,占6%,男性29人,占94%,全會職員女性181人,占18%,男性816人,占82%。由統計數據顯示,相較於全會性別結構比例,本會女性一級主管比例偏低。
二、女性因公出國比例偏低(請參考附件3)
據統計結果, 94~96年因公出國共248人,平均每年83人,占全會 業務單位人數984人之8%,而女性職員因公出國人數又少於男性職員,僅占出國人數之7%。
故從檢視全會女性職員官等及女性因公出國比例,進而探討兩者之關聯性,茲分項簡述如下:
1. 全會女性職員官等性別比例
(1) 簡任5人,占3%。
(2) 薦任76人,占18%。
(3) 委任111人,占23%。
(4) 簡任與薦任合計81人,占14%(男女簡、薦任合計584人)。
2. 全會業務單位女性職員官等性別比例
(1) 簡任5人,占4%。
(2) 薦任53人,占13%。
(3) 委任75人,占17%。
(4) 簡任與薦任合計58人,占11%(男女簡、薦任合計536人)。
3.97年因公出國比例
因97年因出國經費刪減的關係,女性出國比例是否因此更低? 統計結果,截至10月20日止,全會因公出國人數僅30人,女性4人(薦任以上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員),占13%。
4. 96年因公出國比例
97年係因公出國人數減少所以女性比例提升。因此,再度檢視96年出國狀況。
96年全會因公出國75人,女性7人(薦任以上或助理研究員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員),占9%。
女性因公出國比例低之主因是女性職員比例較低。因歷年出國名額少,故女性因公出國比例相對偏低。泰多計畫一次出國僅1個名額,有的出國人員肩負業務協調任務,例如國際核能合作會議、核能安全研討會等,出國人員不但須具備語文能力,且須代表某職權交涉業務。故薦任或助理研究員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者,較具出國資格及條件。
以96年、97年女性因公出國比例(9%~13%)與全會業務單位女性簡薦任職員比例(11%)相較,兩者比例接近。
三、 女性無人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
有關女性無人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之原因,經本會核管處洽詢台電公司,答覆結果為,目前並無女性人員從事運轉值班工作,係需三班制輪值,有安全顧慮,因此意願不高。
經檢視96年核管處「核能電廠運轉值班人員性別影響評估計畫」之成果報告,其中述及電廠女性核能從業人員相關法規,茲將該報告所述摘要如下: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女性擔任夜間工作者,資方須提供交通工具,……
顯然,女性擔任夜間工作時,資方提供交通工具是必須的。
3.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女性工作人員不得從事電廠有關者為: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係指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從事游離輻射線工作,其職業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
也就是說,女性工作人員不能在規定值以上之輻射線場所工作。 以上三項法規,都是對女性輻射工作人員的保障而非限制。法規限制疑慮排除了,其次是女性自身的意願,除三班制輪值,是否因擔心無法勝任大型設備操作、高空作業、耗費體力等工作,以致暫時沒有興趣從事反應器運轉工作。
四、 女性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人數逐年遞增情形
有關女性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人數有逐年遞增情形,本會輻防處提供的分析資料如后:
近年來因過去的傳統觀念改變,就學科系所的選擇不再侷限於過去的文法商科,亦有較多的比例選擇理工或醫農。同時由於國內輻射安全教育日漸普及,使女性對輻射有更深入的了解,以及放射性醫療及診斷專業人員的需求亦增加,因此有更多的女性願意投入與輻射相關的就業市場。
故為提供就業市場所需,本會每年舉辦2次「輻射防護專業測驗」及「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測驗」,及格考生經在職訓練後,可換發「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書」及「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最後,除以上四個項目之外,於前次會議中聽到委員建議統計 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之比例。茲統計如下:
1.本會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與任職幕僚單位,均為17人,各占50%。
2.核研所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113人,占71%,任職幕僚單位47人,占29%。
3.物管局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1人,占14%,任職幕僚單位6人,占86%。
4.偵測中心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2人,占33%,任職幕僚單位4人,占67%。
本會部分,任職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比例各占一半。核研所是研發單位,任職業務單位比例相對較高,而且是全會中比例最高者。物管局任職業務單位之女性職員人數最少。偵測中心任職於業務單位是任職於幕僚單位的1/2。
茲依前述決議事項,依序將統計結果分析如后:
一、 增列「一級主管」及「全會職員」男、女性別比例之統計分析 (請參考附件2)
「一級主管」及「全會一般職員」男女性別比例統計結果,全會一級主管女性2人,占6%,男性29人,占94%,全會職員女性181人,占18%,男性816人,占82%。由統計數據顯示,相較於全會性別結構比例,本會女性一級主管比例偏低。
二、女性因公出國比例偏低(請參考附件3)
據統計結果, 94~96年因公出國共248人,平均每年83人,占全會 業務單位人數984人之8%,而女性職員因公出國人數又少於男性職員,僅占出國人數之7%。
故從檢視全會女性職員官等及女性因公出國比例,進而探討兩者之關聯性,茲分項簡述如下:
1. 全會女性職員官等性別比例
(1) 簡任5人,占3%。
(2) 薦任76人,占18%。
(3) 委任111人,占23%。
(4) 簡任與薦任合計81人,占14%(男女簡、薦任合計584人)。
2. 全會業務單位女性職員官等性別比例
(1) 簡任5人,占4%。
(2) 薦任53人,占13%。
(3) 委任75人,占17%。
(4) 簡任與薦任合計58人,占11%(男女簡、薦任合計536人)。
3.97年因公出國比例
因97年因出國經費刪減的關係,女性出國比例是否因此更低? 統計結果,截至10月20日止,全會因公出國人數僅30人,女性4人(薦任以上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員),占13%。
4. 96年因公出國比例
97年係因公出國人數減少所以女性比例提升。因此,再度檢視96年出國狀況。
96年全會因公出國75人,女性7人(薦任以上或助理研究員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員),占9%。
女性因公出國比例低之主因是女性職員比例較低。因歷年出國名額少,故女性因公出國比例相對偏低。泰多計畫一次出國僅1個名額,有的出國人員肩負業務協調任務,例如國際核能合作會議、核能安全研討會等,出國人員不但須具備語文能力,且須代表某職權交涉業務。故薦任或助理研究員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者,較具出國資格及條件。
以96年、97年女性因公出國比例(9%~13%)與全會業務單位女性簡薦任職員比例(11%)相較,兩者比例接近。
三、 女性無人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
有關女性無人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之原因,經本會核管處洽詢台電公司,答覆結果為,目前並無女性人員從事運轉值班工作,係需三班制輪值,有安全顧慮,因此意願不高。
經檢視96年核管處「核能電廠運轉值班人員性別影響評估計畫」之成果報告,其中述及電廠女性核能從業人員相關法規,茲將該報告所述摘要如下: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女性擔任夜間工作者,資方須提供交通工具,……
顯然,女性擔任夜間工作時,資方提供交通工具是必須的。
3.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女性工作人員不得從事電廠有關者為: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係指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從事游離輻射線工作,其職業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
也就是說,女性工作人員不能在規定值以上之輻射線場所工作。 以上三項法規,都是對女性輻射工作人員的保障而非限制。法規限制疑慮排除了,其次是女性自身的意願,除三班制輪值,是否因擔心無法勝任大型設備操作、高空作業、耗費體力等工作,以致暫時沒有興趣從事反應器運轉工作。
四、 女性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人數逐年遞增情形
有關女性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人數有逐年遞增情形,本會輻防處提供的分析資料如后:
近年來因過去的傳統觀念改變,就學科系所的選擇不再侷限於過去的文法商科,亦有較多的比例選擇理工或醫農。同時由於國內輻射安全教育日漸普及,使女性對輻射有更深入的了解,以及放射性醫療及診斷專業人員的需求亦增加,因此有更多的女性願意投入與輻射相關的就業市場。
故為提供就業市場所需,本會每年舉辦2次「輻射防護專業測驗」及「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測驗」,及格考生經在職訓練後,可換發「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書」及「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 最後,除以上四個項目之外,於前次會議中聽到委員建議統計 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之比例。茲統計如下:
1.本會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與任職幕僚單位,均為17人,各占50%。
2.核研所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113人,占71%,任職幕僚單位47人,占29%。
3.物管局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1人,占14%,任職幕僚單位6人,占86%。
4.偵測中心女性職員任職業務單位2人,占33%,任職幕僚單位4人,占67%。
本會部分,任職業務單位與幕僚單位比例各占一半。核研所是研發單位,任職業務單位比例相對較高,而且是全會中比例最高者。物管局任職業務單位之女性職員人數最少。偵測中心任職於業務單位是任職於幕僚單位的1/2。
更新時間:2019-11-29 14:28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