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於機組完成大修填換燃料和系統設備維護作業後,須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檢具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由核安會審查同意後才能起動。核安會收到申請後,除過去大修作業之視察及申請前之加強查核外,自106年起,於接獲台電公司申請後,核安會將再赴現場進行加強查證,再進一步確認機組現場狀態符合起動要求後,才同意機組起動運轉。
更新時間:2023-08-24 14:23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