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完成核一廠室外乾式貯存設施之熱測試作業後,於114年1月20日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向核安會提出設施運轉執照申請。為周延安全審查作業,核安會邀集輻射防護、結構土木、熱傳分析、環境保護、地質水文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與本會業務同仁組成審查團隊,針對運轉執照申請文件容進行嚴謹審查,確認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安全管制要求後,於114年5月1日核發運轉執照。
為確保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運貯作業及乾式貯存設施營運安全,核安會已建立完善之檢查與管制計畫,於設施運轉期間執行各項安全檢查作業,監督台電公司確實依據各項運貯作業程序書執行作業,並落實三級品保自主品質管理要求,以符合設施安全分析報告所訂之運轉限制條件與程序書接受標準,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相關安全檢查報告已公開至核安會網站,俾利民眾了解作業進度及落實資訊公開。
為確保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運貯作業及乾式貯存設施營運安全,核安會已建立完善之檢查與管制計畫,於設施運轉期間執行各項安全檢查作業,監督台電公司確實依據各項運貯作業程序書執行作業,並落實三級品保自主品質管理要求,以符合設施安全分析報告所訂之運轉限制條件與程序書接受標準,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相關安全檢查報告已公開至核安會網站,俾利民眾了解作業進度及落實資訊公開。
更新時間:2025-12-29 09:01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