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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


一、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4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安會)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即台電公司)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地方主管機關(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兩項計畫均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二、承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係指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為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三、鑑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攸關民眾安全,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且歷年來輿論對其法制化之期待甚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於92年12月24日制定公布,並定自94年7月1日施行;後續中央主管機關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4條規定,訂定綱要性及指導性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作為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構)之作業依據,俾一旦事故發生時,能迅速集中人力、物力,採取必要措施以消弭或降低民眾可能受到之損害。

四、核安會於100年10月27日核定公告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擴大為8公里,台電公司依法向本會陳報「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其內容包含人口分布、輻射偵測計畫、民眾預警系統、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等項目,本會已分別於102年、107年及112年完成修正版核定作業,台電公司須依核定結果辦理相關事項。另本會於111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5條,檢討修正頻次從原來的5年調整為3年,俾相關防護措施與時俱進,以妥適分配防救災資源。

五、新北市、基隆市及屏東縣政府已依核安會核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之規定,完成增(修)訂地方政府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並由本會完成審核公告作業。前揭核定之「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亦將作為地方政府未來修訂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參考,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8條及相關規定,持續辦理後續民眾防護措施相關整備作業,以確保民眾安全,使民眾安心、放心。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113.07.22公告修正)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_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2.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報告及本會審查評估報告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 (112年6月)
 「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審查評估報告 (112年7月)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 (104年12月)
 「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審查評估報告 (104年12月)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修訂版)」 (106年6月)

3.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公告函新北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10.05.26核定) 
 公告函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13.05.24核定) 
 公告函基隆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10.11.08核定) 

4.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公告函台電公司核能一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7.06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一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6.30)
 公告函台電公司核能二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8.24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二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8.16)
 公告函台電公司核能三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9.23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三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9.13)

5.清華大學水池式反應器緊急應變計畫(112.07.28核定)

 

更新時間:2024-08-15 14:21
資料來源:保安應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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