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CS-
94-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5 年 04 月 11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機組設備故障未依運轉規範宣佈進入(LCO),且未採取改正行動。 |
法規要求: |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建立措施對故障、錯誤動作、缺失、偏差、材料與設備之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及時發現及改正。遇有重大影響品質時,應判定問題之原因並改正。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前項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應包括定量或定性之可接受標準,以作為判定重要作業是否圓滿完成3. 核一廠運轉規範SR 3.8.1.6 Verify the fuel oil transfer system operates to automatically transfer fuel oil from storage tank to the day tank。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反應器運轉、四級違規之第1項。 |
違規內容: |
1.核一廠二號機反應器壓力C控道(PI-B21-N690C)儀器指示值,於機組大修後起動(3/31)即已出現偏移現象,其偏差數值已明顯超過運轉規範table 16.3.3.5.1-1該儀器控道之容酗W下限差值,且該數值亦明顯超過運轉規範16.3.4.11之70.85kg/cm2限值甚多,但電廠遲至94年4月5日三值時,值班人員始發現反應器壓力C控道儀器指示值偏移,但仍未宣佈此控道儀器不可用,並讓機組進入限制運轉條件(LCO)。
2.依據電廠運轉規範channel check之規定,應包含各控道間之比對,但電廠值班人員未能落實運轉規範所規定應執行之安全相關儀器控道數值檢查,電廠應予檢討改善。
3.核一廠現行使用之程序書OP-08,有關反應器壓力C控道(PI-B21-N690C)儀器指示值接受標準定為>500psi,且未明確標示容頂~差值,顯然並不合理,請電廠全盤檢討改善。
4.核一廠於94年3月28日執行一號機609.1緊急柴油機B台起動加載測試時,於09:43發現柴油機燃油傳送泵故障(電源故障),電廠未依運轉規範規定立即宣佈緊急柴油機進入L.C.O.,及採取運轉規範之相關因應措施,經本會視察員提出質疑後,電廠卻於13:30依程序書175進行 GL 91-18手動代替自動評估作業,作業程序本末倒置,顯示GL-91-18之瞭解有待加強。
5.電廠值班人員對於運轉規範相關之設備發生異常應宣佈機組進入限制運轉條件(LCO)之認知,應詳加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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