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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94-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5 年 04 月 04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一廠二號機第二十次大修期間,核一廠未妥善管理包商致使抑壓池發生淹水及包商於汽機廠房利用彈簧吊架當作施工平台支撐等事件,請檢討改進。 |
法規要求: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2.核一廠SOP 117:現場施工時,應特別注意不得以任何管路、管支架之避震器、管路彈簧式吊架等當做施工用踏板或當做吊掛重物之支點。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反應器運轉四級違規之第2項。 |
違規內容: |
1.93年3月3日核一廠二號機大修期間,外藉包商欲執行MOV E51-F031之推力驗證工作,因未確認閥牌閥號,以致錯開E21-F031 B,導致冷凝水槽洩水至施工中之抑壓池並造成淹水。
2.93年3月17日本會執行大修機組夜間視察時,發現有包商於汽機廠房工作,利用彈簧吊架當作施工支架之支撐,違反程序書規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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