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92-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03 年 09 月 29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受損核燃料未適當管制置入爐心使用。 |
法規要求: |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九條(不符合材料、零件或組件之管制):應建立辦法以管制不符合要求之材料、零件或組件,以防止誤用或安裝。此辦法應包括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以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二十條(改正行動):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故障、錯誤動作、缺失、偏差、材料與設備之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
三、台灣電力公司核能機組核燃料受損對策計劃書制定指引第3.2.2節之要求:受損燃料元件/棒非經修復並測試證明修復後完整性狀況完好時不得重新置入爐心中使用。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2。 |
違規內容: |
1. 核燃料X35於壹號機EOC-12爐心燃料填換過程中遭鄰近核燃料D129碰撞受損,之後電廠針對受損核燃料開立NCD-89011處理結案,其中核燃料D129經修復後於週期14繼續使用,而用過之核燃料X35則於NCD-89011中註明不再使用、不再修理。但是於一號機週期15爐心設計佈局依程序由台電公司審查時,未發現內含受損之X35核燃料,至核三廠依設計爐心佈局執行EOC-14爐心填換工作時亦未發現,而將受損之用過核燃料X35依爐心佈局設計置入爐心重新使用,顯示台電公司及核三廠品質保證計畫之執行及核燃料回填管理作業程序存有缺失,而對於設備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影響品質之情況,亦未能及時發現並改正,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九條及二十條對不符合材料、零件或組件之管制及改正行動之要求。
2. 受損燃料X35未經修復並測試證明修復後完整性狀況,即於壹號機EOC-14置入爐心重新使用,亦違反台灣電力公司核能機組核燃料受損對策計劃書制定指引第3.2.2節之要求(受損燃料元件/棒非經修復並測試證明修復後完整性狀況完好時不得重新置入爐心中使用)。核發處核心課負責填換爐心執照申請報告審查作業之審核,未能及早發現設計缺失,亦應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2.台灣電力公司核能機組核燃料受損對策計劃書制定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