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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110-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21 年 05 月 14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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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二廠2號機EOC-26大修期間,因未落實大修作業排程管理,以致機組逾越運轉技術規範之時間限制。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運轉技術規範3.9.8。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款,暨作業要點第十條第(一)項。 |
違規內容: |
一、核二廠2號機EOC-26大修期間,電廠於109年12月1日依DIV II整體測試預定時程表執行程序書603.2.6「低壓爐心注水迴路B及C邏輯功能測試」及602.6.5.2「RHR B/C 停機冷卻系統隔離邏輯功能測試」等偵測試驗。此測試期間,2號機餘熱移除停機冷卻(RHR Shutdown Cooling)須停止運轉配合測試,因此電廠於當(1)日13:22將運轉中之RHR A Shutdown Cooling停止運轉,此時2號機RHR Shutdown Cooling停止運轉,依運轉技術規範之運轉限制條件(Limiting Condition For Operation, LCO) 3.9.8 Note規定每8小時可停止運轉2小時。
二、電廠在執行前述測試期間,因2號機RHR Shutdown Cooling停止運轉超過2小時,於當(1)日15:22宣告該機組進入LCO 3.9.8 Condition C,依其規定須於1小時內建立替代爐水循環,惟因核機冷卻水系統(Nuclear Component Closed Cooling Water System, NCCW)於109年11月30日09:00至109年12月1日18:31期間亦停用維護中,使電廠未能於1小時內建立替代爐水循環;直至當(1)日18:09 RHR A Shutdown Cooling恢復運轉,機組離開LCO 。此期間,電廠除運轉員依程序書規定持續監控爐水/上燃料池水溫外,並試圖恢復NCCW系統以建立替代爐水循環,惟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致發生不符合運轉技術規範3.9.8規定之情事。
違規等級判定:
核二廠未妥為規劃並落實2號機EOC-26大修作業排程與管理,以致發生違反運轉技術規範,故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款,開立四級違規。惟考量核二廠2號機依運轉技術規範3.9.8進入LCO時,電廠運轉員除積極嘗試恢復NCCW系統,以建立替代爐水循環外,並依程序書268持續監控爐水溫度及上燃料池水溫,其溫度上升有限且距設計溫度限值仍有相當差距,且電廠積極進行檢討與研議改正措施,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條第(一)項,酌予減低違規事項等級,降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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