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105-
001 |
開立單位: |
輻射防護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6 年 06 月 17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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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流程輻射監測器之校正間隔改變而未事先有適切性評估及未依程序書規定時限申請設備預防保養延期等情事。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五).1項。 |
違規內容: |
105年3月8日本會函請台電公司對核一、二、三廠對近年涉及外釋之放射性氣體流程輻射監測器發生警報動作之處理情形予以彙整,並補充核三廠對非安全串PRM校正週期之說明。由該公司於同年4月回復說明發現有下述缺失:
一、所附700系列PRM有超過半數的校正間隔延長之情事
輻射偵監儀器之校正間隔與該儀器監測數據之準確性息息相關,依美國核管會之法規指引RG.4.16,校正間隔之改變應根據系統再現性與時間穩定性等特性評估。核三廠PRM校正間隔改變之相關程序內容不完善,應考量輻射偵測儀器校正之特性,並事先納入適切性評估。另近年之校正間隔半數有延長之情事,顯示儀器保養之行政管理不佳。
二、未依程序書規定時限申請設備預防保養延期
由核三廠於同年4月回復說明發現所附之預防保養延期工作申請表中,所列PRM設備之申請日期為105年2月16日,已超過其PRM設備應執行期限(104.11.12~105.1.29),不符合程序書1102.08第6.6.2條規定,且以大修與DCR工作繁忙為由申請延緩,顯示核三廠品質審核有疏失。
違規等級判定:
本案有關校正間隔改變而未事先有適切性評估程序乙事,涉及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其他事項、(五)五級違規之第1項,「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之其他違規事項」,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2.美國核管會之法規指引RG.4.16。
3.核三廠程序書1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