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104-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6 年 02 月 24 日 |
事項分類: |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三廠2號機EOC-22大修執行反應爐爐蓋回裝作業期間,未依程序書1331之要求確實確認反應器爪型控制棒元件驅動軸和爐蓋內側上方的漏斗導管無偏離現象,導致反應器爐蓋於下降時,有一支控制棒驅動桿未進入爐頂穿越管之熱套管喇叭口,造成該控制棒驅動桿因擠壓而彎曲。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 |
違規內容: |
104年11月16日核三廠2號機EOC-22期間依程序書1331執行反應爐爐蓋回裝作業,回裝過程中程序書要求須確認反應器爪型控制棒元件驅動軸和爐蓋內側上方的漏斗導管無偏離現象,確認完畢後,再緩慢下降爐蓋,在下降過程中檢查反應器爪型控制棒元件驅動軸並無任何移動(或異狀)現象,以避免反應器驅動軸受損。經查當日爐蓋回裝吊運過程中未確實依程序書步驟及工具箱會議之提示要點執行相關確認,致控制棒驅動桿(編號26)與爐蓋喇叭口發生擠壓而彎曲。
違規等級判定:
核三廠2號機EOC-22反應爐爐蓋回裝作業,未確實依程序書1331步驟6.4.2.4之要求執行反應爐爐蓋回裝作業,導致控制棒驅動桿(編號26)與爐蓋熱套管喇叭口發生擠壓而彎曲之情事,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要求不符,但因當時該設備未在使用中且相關喇叭口及承載部位等經檢查仍完整,對安全影響輕微,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
2.台電公司核三廠程序書1331「反應爐爐蓋開蓋及裝蓋程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