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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104-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5 年 12 月 23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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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電氣相關安全設備之維護作業管控,未落實程序書之執行。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 |
違規內容: |
針對電氣相關安全設備之維護檢查管控,發現以下未落實程序書執行之缺失:
一、5月11日核一廠發現MCC盤饋電箱內磁動式斷路器,於大修期間執行更換作業時,未經適當評估程序逕以新型斷路器取代。依據程序書1115.01之NCD規定,本案應依循程序書1103.04 EMR程序進行評估,確認新型斷路器之功能、性能與原斷路器相當,方可執行現場斷路器更換作業,惟電廠未經相關評估程序即予以更換。
二、6月3日現場視察一號機MCC 3A-2(EDG A負載)盤測試,發現盤內饋電箱之軌道、組件及螺絲有污漬生鏽情形。經查程序書751.2「480V馬達控制中心維護程序」之工作紀錄,該盤面為本次大修已完成之工作項目,依程序書步驟6.5及6.11應實施目視檢查,有污垢或鏽垢應予擦拭乾淨,前述顯示核一廠未落實執行。
三、一號機EOC 27大修期間,查證發現部分PC-2A/2B/3A/3-4A盤斷路器,電廠未確實依程序書751.1「480V斷路器內部檢查程序」步驟5.0 工作步驟及流程,將斷路器搖出執行一般檢查,且未依規定列入程序書153項目。
違規等級判定:
本案電廠未落實程序書執行,造成電氣相關設備後續須執行再評估及再維護作業,顯有疏失,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判定為五級違規,但針對電廠重複發生此類電氣維護缺失,參酌第十、(五)項提升違規等級,改判定為四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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