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104-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5 年 06 月 15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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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未確認現場設備與禁止操作卡所述之掛卡設備是否相同而逕自操作設備,導致特殊安全設施(Engineered Safety Feature,ESF)信號動作。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 |
違規內容: |
104年4月27日,二名作業人員至控制廠房80呎安全相關匯流排B串開關間,執行輔變PT(Potential Transformers Unit AUX. Transformer)掛卡作業,未確認現場設備與禁止操作卡所述之掛卡設備(輔變PT)是否相同即逕自操作設備,誤將安全相關匯流排B-PB-S01-02櫃的匯流排電驛PT(Potential Transformers Bus Relays)抽出,導致匯流排低電壓電驛動作,引動匯流排B-PB-S01特殊安全設施信號-低電壓信號(Loss of Voltage,LOV)。本項經查作業人員未落實程序書161「工具箱會議暨自我查證技術指引」自我查證(Self Checking)之程序規定:「查證所欲工作的對象確屬正確的機組、系統、串、組件等」,以及「比對設備或儀器的標示與圖面、程序書或查核表上記載者相符」。
違規等級判定:
未確認現場設備與禁止操作卡所述之掛卡設備是否相同而逕自操作設備,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信號動作,違反作業人員工作時自我查證之程序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要求之精神不符,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上有輕微影響,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
2.台電核三廠程序書161「工具箱會議暨自我查證技術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