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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102-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3 年 10 月 21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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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設備測試結果及指示出現異常時,未依規定確實登錄並開立請修單。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故障、錯誤動作、缺失、偏差、材料與設備之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 |
違規內容: |
一、查證近5年每月執行程序書602.2.1.13「緊急匯流排DVP盤功能試驗」之測試結果,發現此期間時有電驛量測不符合接受標準,但各班運轉人員僅通知電氣組調校,未開立請修單,且皆未依運轉規範規定登錄進入LCO 3.3.8.1並據以執行,僅98年7月30日執行上述程序書時,有一延時電驛無法調整於正常範圍(50-60秒),於更換電驛時進入LCO並記錄。
二、本會視察員於8月16日巡視1號機主控制室盤面時,發現一號機反應器爐底洩水流量指示為0 LPS,而依程序書OPER-08-1「主控制室反應器操作員記錄」每2小時記錄之參考值應為2~7.5 LPS,經查本次EOC-26大修後指示即一直維持為0 LPS,各班運轉人員皆僅記錄,並未登錄異常與未開立請修單,再查閱大修前3月26日紀錄登錄為1.7 LPS,顯示大修前即有指示異常徧低現象,亦未處理,以致大修期間無法予以檢修改善。
違規等級判定:
核一廠執行相關程序書,執行結果與標準不符時,屢次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及開立請修單,且影響爐心淨化系統之部份功能。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屬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判定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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