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102-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10 月 21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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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修改FSAR內防火法規依據,未依規定執行10CFR50.59之完整評估程序。 |
法規要求: |
ㄧ、10CFR50.59。
二、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
三、程序書171.1。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 |
違規內容: |
電廠於2010年第994次SORC會議同意刪除FSAR 9.5.1.2.2.1之防火依據法規NFPA 24,改為ROC規範(案號為FC-MS1/2-9904),審查結論與原提案內容(修訂FSAR 9.5.1.2.2.1,增加符合我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條文)不一致,經查該案於審查意見中同意刪除NFPA 24並不再送審,惟並未註明刪除理由,亦未依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及程序書171.1之規定執行後續之篩選、評估作業。
違規等級判定:
SORC會議未註明同意刪除理由及執行篩選、評估作業即刪除FSAR中所列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不符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及程序書171.1之要求。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項,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
二、程序書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