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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102-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09 月 18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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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未遵循管制程序,致操作掛卡中之設備,造成安全相關之注硼槽(BIT)系統不可用。 |
法規要求: |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二、程序書1114.03「禁止操作卡管制程序」第4.3.1節「現場懸掛禁止操作卡之設備在撤卡以前,嚴禁任何人操作,以確保工作人員及系統設備之安全」。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2項。 |
違規內容: |
102年7月12日一號機進行BH-V015檢修(SWP ME1-1020696),由於同一時間因鄰近系統管路進行預防保養(SWP ME1-1025705),已將BH-V015等閥列為禁止操作之設備,維護人員於BH-V015檢修作業時,開啟列為禁止操作之BH-V015。經查其違反管制程序如下:
一、電廠對檢修作業SWP ME1-1020696之管制不當,僅掛卡停止泵,未掌握排程中BH-V015已掛卡作為SWP ME1-1025705的隔離邊界,須再擴大隔離邊界(如:將BIST槽內之水洩空),BH-V015才可進行檢修工作。
二、電廠執行SWP ME1-1025705之BH-V015掛卡管制不確實,致使維護人員進行BH-V015檢修作業時,開啟列為禁止操作之該閥,造成注硼酸調節槽(BIST)低水位以及注硼槽(BIT)系統不可用。本項係屬違反程序書1114.03定義4.3「禁止操作卡:簡稱紅卡。現場懸掛禁止操作卡之設備在撤卡以前,嚴禁任何人操作,以確保工作人員及系統設備之安全」。
違規等級判定:
本件因對檢修作業管制不當及掛卡管制不確實,致操作列為禁止操作之設備,造成安全相關系統不可用,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2項,未依程序書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上有不良影響,開立四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三廠程序書1114.03「禁止操作卡管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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