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102-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13 年 08 月 13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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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二號機161kV外電不可用,逾越運轉技術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 |
法規要求: |
一、運轉技術規範3.8.1 ACTION A。
二、程序書595.8.2。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項。 |
違規內容: |
一、102年4月8日09:02二號機MC-X03停電定檢,警報JP012B-W17出示後未依程序書595.8.2要求將該警報復歸,致161kV供電到二號機A-PB-S01及B-PB-S01的斷路器因保護邏輯存在而無法投入,二號機實質喪失161kV外電,此不符程序書595.8.2之要求。
二、二號機161kV外電不可用期間自4月8日09:02警報JP012B-W17出示至7月1日13:19警報JP012B-W17復歸,總計共84.2天。二號機161kV外電不可用期間未依運轉技術規範3.8.1 ACTION A之要求於72小時恢復二號機161kV外電,此已逾越運轉技術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
違規等級判定:
未依程序書595.8.2要求當警報JP012B-W17出現且無法復歸消除時,應宣佈161kV起變不可用,及未依運轉技術規範3.8.1 ACTION A之要求於72小時恢復二號機161kV外電。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項,逾越運轉技術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開立四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運轉規範3.8.1 ACTION A。
二、程序書59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