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EF-
CS-
100-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1 年 07 月 12 日 |
事項分類: |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在未提出書面申請及評估即逕行設備施工作業。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 |
違規內容: |
一、本會駐廠視察員於5月25日於2號機反應器廠房1樓巡視,發現於編號061緊急照明燈旁設有兩插座以電線方式延長,不符配置導線管之應有作法,經查為儀控組人員於大修期間自行增設電源管路,並對現場RPS ATTS盤面下部進行機殼挖洞增設排風扇。
二、對未提出設計修改案(DCR)或任何書面申請及評估,維護單位自行於現場增設相關管路及設備等作業,不符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之規定,亦不符品質保證準則第6條「影響品質之作業應於適當之管制狀況下完成」之要求。
違規等級判定:
在未提出書面申請及評估即逕行設備施工作業,不符程序書1103.01之規定,亦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規定。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屬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判定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