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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100-
00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1 年 07 月 13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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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審查即提出二號機EOC-24大修後初次臨界申請。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九條 |
違規條款: |
「核子反應器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 |
違規內容: |
1.台電公司於4月19日17:12向本會提出二號機EOC-24大修後初次臨界申請,說明程序書153 A類文件皆已完成,本會於當日積極審查台電公司提送之相關文件,並於當日22:10核准機組再起動。
2.本會駐廠視察員於4月20日約08:50發現二號機控制室仍有運轉組人員到控制室收取153 A類測試完成之文件,經查證發現該OP-12執行之閥類排列及掛牌狀況檢查表(計18件)尚未完成審查程序,明顯不符合機組大修後再起動管制規定。
3.經電廠說明,該文件係為配合執行一次圍阻體ILRT完成後再送審查,且19日晚上審查委員之一不在電廠,無法完成審查程序,因此將文件暫時置放於控制室,該文件由在主控制室之品質人員審閱(但未簽章)之後,即以電話通知品質組文件管控人員登錄完成。
4.綜合上述發現,顯示電廠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之審核程序,即向本會提出二號機EOC-24大修後初次臨界申請,違反規定。
違規判定:
本案核一廠於向本會提出二號機EOC-24大修後初次臨界申請前,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之審查,明顯違反本會「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之規定,雖經電廠澄清該文件之測試結果已請在場之品質人員審閱,但未完成文件審查程序已為事實,依據本會「核子反應器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開立5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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