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CS-
100-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1 年 04 月 22 日 |
事項分類: |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在未經適當評估程序,逕行更換安全級溫度開關內電容器。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 |
違規內容: |
一、核一廠2號機99年12月13/14日機組滿載運轉中,主蒸汽管區域多次出現高溫度警報,致使一次圍阻體隔離信號第一組(PCIS GROUP 1)控道B動作之異常事件,造成爐水取樣閥(B31-F019)關閉,及控制室緊急通風過濾系統A串自動起動,經查原因為温度開關TIS-B21-N010D之電源迴路中濾波電容劣化,造成温度開關故障接點引動。而該零件曾於2號機EOC-23大修時更換。
二、經查發現換新之電容非原廠牌元件亦未進行適當評估程序,將零組件逕行用於安全級設備內,作業程序亦無法符合程序書1107.01「器材採購管制」中4.2.1.3節說明「對儀電設備(或器材)內部之零組件(如電阻、電容、線圈、碳刷、整流器、二極體-----等),應優先採購原設備(或器材)製造廠之產品;若已無原製造廠之產品,則應指定採購…以避免降低器材整體之可靠度。」
違規等級判定:
在未經適當評估程序,逕行更換安全級溫度開關內電容器,不符程序書1107.01之規定,亦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而零件於更換後約1年即發生劣化,確已影響特殊安全設施之可靠度。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款屬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判定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同意本案後續改善由違規編號EF-CS-103-001管控。 |
參考文件: |
核一廠程序書1107.01「器材採購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