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CS-
99-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0 年 08 月 26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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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在未開立檢修工作連絡書提出工作申請前,即逕行現場作業,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三)5.款。 |
違規內容: |
一、99年6月4日一號機停機大修中,儀控組人員因反應爐水位儀LT-C31-N004C指示與其他窄程水位儀平均值比較偏差3公分,於工作前未開立檢修工作連絡書且未告知主控制室情況下,自行拆除反應爐水位傳送器LT-C31-N004C洩水隔離閥V-6接頭。由於原洩水隔離閥V-5即內漏至下游共管,因此水由洩水隔離閥V-6下游流出,造成水位變化假訊號,致使一次圍阻體隔離信號第一組(PCIS GROUP 1)-反應爐低低水位傳送器跳脫單元非預期動作。
二、上述作業無法符合程序書1102.01「設備檢修工作管制程序」內第6.1.19 節「凡設備檢修均應…開立檢修工作連絡書向當值值班經理或值班主任申請進行檢修。值班經理或值班主任應考慮系統設備是否適於檢修…」。
違規等級判定:
在未開立檢修工作連絡書前,即逕行現場作業,不符程序書1102.01檢修工作管制程序之規定,亦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同時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事件,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三)5.款屬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導致特殊安全設施動作。鑑於該廠於事件後,自行承認缺失且依規定陳報,並積極進行缺失檢討,參酌第十、(一)項減低違規等級,改判定為四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一廠程序書程序書1102.01「設備檢修工作管制程序」
2.RER-99-11-002異常事件報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