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LM-
98-
00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9 年 02 月 11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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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龍門施工處98年1月17日於核四施工期間發生工安事件導致人員外送就醫,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要求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法規要求: |
1.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十條。
2.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其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二、(四).2。 |
違規內容: |
1.核四興建工地於98年1月17日約11時,發生人員於進行廠房區電纜管道工程時,滑倒受傷外送澳底群體醫療中心及基隆長庚醫院之意外,龍門施工處遲至下午方接獲包商受傷之訊息,並於約下午5時30分傳真通報本會。
2.本會曾多次提醒龍門施工處,發生工安事件導致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情況時,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二小時內通報本會。
3.本案龍門施工處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其附件之二、(四).2規定應開立四級違規。
違規等級判定:
本案原應開立四級違規,惟考量此事件前後之其他通報作業(例如97年11月16日、97年12月23日、98年1月19日等之人員外送就醫事件),龍門施工處均能按時通報;又因龍門施工處在獲得資訊後,雖明知通報已逾法規時限要求,但仍未隱匿相關資訊,如實通報本會,此作為值得鼓勵,故予以降低違規等級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已加強掌控承商之各項施工動態,提高現場工地巡查之強度,以期能事先發現問題。並加強對承商之教育,落實通報作業之規定,避免類似事件之發生,故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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