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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LM-
97-
00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8 年 12 月 12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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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三 |
違規事項: |
核四工程設計修改案未經核定即逕予施工,且完工後又違法修改有關檢驗紀錄之檢查日期。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七條後段。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等。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三)、1。 |
違規內容: |
本會駐廠視察員於97年8月中下旬駐廠期間發現:
一、核四廠一號機之安全級設計修改案UFCR-NSS-1118,其編號1E51-GUD-802315支架之龍門施工處銲接作業檢驗表及安裝檢驗表中均有用修正帶改過檢驗日期,惟未具名修正,且龍門施工處經辦組該項工作之實際檢查人表示其並非自己修改,故應係由非執行該項檢查之其他人逕予修改者。
二、前項工作之承包商(中鼎公司),亦有違法修改相關自主檢驗表及工作傳票等正式紀錄檢查日期之情形(但均具名修改)。
三、前述違法修改有關檢驗日期之正式紀錄中,並有多項為已列入停留查證點之檢驗項目者。
四、經查,由於該UFCR於7月30日才經台電公司權責部門核准,而因事涉#1機RPV水壓試驗趕工時程,故UFCR未經核定即逕先予施工;但龍門施工處有關單位於審查其完工後品質文件時,卻又要求中鼎公司等配合修改相關原始正式紀錄文件之執行日期,俾與UFCR正式核定之日期相配。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98/1/21台電公司提出改善規劃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原能會審查後於98/2/6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及十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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