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EF-
KS-
94-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5 年 08 月 30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未確實依運轉規範之規定執行偵測試驗並採取行動。 |
法規要求: |
運轉規範16.3/4.11.2.7.1
運轉規範16.3/4.7.7.4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反應器運轉四級違規之第a項。 |
違規內容: |
一、經查94年06月14日20:49及22:21核二廠一號機MSR Room A排氣輻射偵檢器1T-44高輻射警報兩度瞬間出現時,經查證發現,運轉員僅依程序書902進行相關區域ERM指示檢查,結果顯示均正常,但運轉員並未依據運轉規範16.4.11.2.7.1.A規定,於4小時內,通知相關人員於監測區和非限制區進行取樣及分析,亦未依運轉規範16.3.11.2.7.1 Action B之規定,於隨後之12小時內,將機組降載至熱停機狀態,至本會視察員於94年06月15日二值巡視主控制室發現並提出質疑時,方由當值機組值班主任通知相關人員進行主警衛室及訓練中心空浮濃度取樣分析。
二、另查94年06月20日10:30~10:50儀控課人員進行二號機第二區柴油發電機廠房溫度開關2GE-TSH-159接點檢修期間,雖該區柴油發電機廠房排氣風扇高溫自動起動邏輯非屬安全等級設計,惟運轉員確已依運轉規範16.3.7.7.4宣佈第二區柴油發電機廠房三台排氣風扇不可用,但卻又未依運轉規範16.3.7.7.4 Action 4之規定,宣佈該柴油發電機不可用。
三、上述情形顯示核二廠部分運轉員對運轉規範規定之認知及遵循,仍待加強,電廠有必要進行檢討改善。但考量運轉員並非未採取任何行動或故意違反,且對人員設備或環境之影響輕微,故將違規等級由四級降為五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運轉規範16.3/4.11.2.7.1、運轉規範16.3/4.7.7.4、程序書574.2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