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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HQ-
91-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02 年 07 月 19 日 |
事項分類: |
設施建造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核四廠核島區結構工程〈新亞建設公司〉核能品保方案審查管理缺失 |
法規要求: |
10CFR50 App. B 品保十八條準則第六條「文件管制」
10CFR50 App. B 品保十八條第十八條「稽查」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二、四 |
違規內容: |
一、新亞建設公司核能安全相關工程品質保證方案於八十九年進行改版至第二版時,其原第一版第一章3.5.1及3.5.2節中有關RCCV襯鈑及穿牆套管加工製造等部分規定及要求被不當刪除,但在第二版封面修訂註解表中並未將此部分修改影響所及之章節及頁次列出,本案並經新亞建設公司陳報台電公司相關部門審查,顯示文件管制及審查過程,均存在亟待改善之缺失。
二、89年至91年期間,新亞建設公司之稽查計畫均列有對永記〈油漆供應商〉、春源鋼鐵〈埋件〉及威志公司〈鋼筋供應商〉之稽查計畫,但均未執行,在對中船公司之稽查次數上,亦未完全依稽查計畫實施。 91年度上半年亦列有一次對理成工業公司稽查計畫,但迄今仍未執行。新亞建設公司對於其承包商之稽查作業明顯未能落實,而台電公司亦未能確實監督新亞建設公司之稽查作業狀況。
三、新亞建設公司稽查人員未依該公司發行之稽查人員檢定程序書執行檢定作業,亦未接受完整之品質訓練。
四、以上所列文件審查管制及稽查作業之缺失,請台電公司儘速督促新亞建設公司改善,此外台電公司相對應之審查作業及監督機制,亦應一併檢討落實,以免未來再出現此類問題。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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