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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82-
016 |
開立單位: |
輻射防護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10 月 31 日 |
事項分類: |
放射性物質儲運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EF-0210)輻射偵測器及排放系統及輻射防護作業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16.6.8規定:電廠之運作必須建立程序書並據以執行。
2.本會輻射防護作業基準第二十七、二十八條‧‧‧應置輻射防護人員負責督導輻射防護計劃之實施。
3.程序書903.4.5廢料倉庫進出管制。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四、(五)及五、(五) |
違規內容: |
1.十月二十八日計劃性液體排放野i單(編號436)記錄顯示廢液排放時輻射偵測器讀數指示為5.28×103CPM(超過設定值3.10×103CPM),電廠未採取改正行動。事後雖經電廠澄清為管制員抄錄筆誤,唯經電廠主管逐層審核卻未發現上述不符情形,顯見電廠主管對文件審核之輕忽態度,應注意改善。
2.三月九日及三月二十二日計劃性液體排放器(編號037、076)記錄顯示廢控室人員對廢液排放時輻射偵測器之可用性誤勾為不可用(經查證值班日誌,當時並無不可用之紀錄),後續之取樣人員及審核人員亦未提出糾正,此舉恐將誤導化學人員對取樣次數之正確作法,進而違反運轉規範之規定。
3.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上午赴5號廢料倉庫未見保健物理人員,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再赴同一地點,亦未見到保健物理人員,違反規定。
4.包商之活動除污車雖已一年多未再使用,若依程序書926.四.2.11設備操作員應每日執行設備本內部輻射劑量,污染及空浮偵測‧‧‧,因此違反規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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