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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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2- 01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9 月 06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202)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規定 
法規要求:
1.電廠營運程序書1102.06「發料、領料、退料管製程序」第6.1.5項規定:用料課如因緊急需要,而需領用暫行保留及有條件驗收器材,應填寫品質不符通知,經廠長批准後,得向倉庫領料。該項器材應憑結案之品質不符通知辦理驗收手續。

2.電廠營運程序書1115.01「不符品質案件處理管製程序」核電廠NCD核發標準第15項規定:用料單位對於暫行保留及有條件驗收器材,如因緊急需要可填具NDC經廠長批准後先行使用。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五)、2:違反管制規定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電廠利用二號機因檢查汽機葉片而停機期間,更換LT-C31-NOO4C transimitter manifold之平衡閥。經查該批平衡閥之QC材料驗收紀錄,驗收結果為「暫時保留,請廠家澄清」。顯然此次更換作業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之管製程序,致對反應器運轉安全有輕微之影響。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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