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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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5- 01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6 年 08 月 05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07) 未確實執行防火巡視。 
法規要求:
T/S 16.3.7.11.2.1:Table 16.3.7.11.2-1所列之spray/sprinkler 系統不可用時,應建立連續性之防火巡視。 
違規條款:
(1) T/S 16.3.7.11.2.1 (2)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五款 (3)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 
違規內容:
1、 85年7月12日 9:30核三廠一號機因檢修KC-XV-401/402,將KC-V685隔離,宣佈柴油機廠房及控制廠房之消防水不可用,依T/S 16.3.7.11.2.1 應建立持續性的防火巡視(continuous fire watch) 及放置後備滅火設備,然本會視察員於當日15:30~16:30間視察上述區域,未見工安人員執行該項巡視,違反規定。

2、 本會曾於84年10月28日就類似未確實執行運轉規範規定情形開立五級違規(EF-274),本次加重處理。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運轉規範、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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