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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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5- 01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6 年 08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309) 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規定及運轉規範。 
法規要求:
1、 電廠營運程序書595.2.3(JP005C警報窗警報分析及處理)規定:「當警報窗5C-02出示(RCP」A」底部油貯存槽高/低油位),在RCP運轉時,如軸承溫度超過930C,則立即停掉RCP」。

2、 運轉規範16.6.8.D規定程序書之暫時變更必須滿足:「1‧未改變原程序書之精神。2‧在執行14天內,程序書變更留存紀錄,經電廠SORC審查,並由廠長核准」。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三)、3電廠員工嚴重怠忽安全有關的作業事項。 
違規內容:
1、 85年8月16日 21:13 JP006B-95」PLANT MOTOR STAOR/PUMP BEARING TEMP HI」 ALARM出示,JP005C-02」RCP A LOWER OIL RESERVIOR LEVEL HI/LO」 ALARM 亦同時出示,查看RCP A 馬達下軸承溫度以迅速上升到1450C,但運轉人員未依程序書要求立即停掉RCP。

2、 85年7月31日運轉課依決議,以簽辦箋通知值班人員:當溫度達910C時,由RCP A CCW 水溫和軸承振動繼續監視,不停止RCP A運轉。作法草率且不符合 T.S 16.6.8.D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電廠營運程序書595.2.3」JP005C」警報窗警報分析及處理。
2、運轉規範16.6.8」程序書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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