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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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5- 01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6 年 1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20) 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規定。 
法規要求:
1、電廠營運程序書600-0-079 7.2節,若偵測相同參數之各控道數值,最大值與最小值間之相差不符合附錄B之標準時,須請儀器課確認儀器之可用性,並遵照運轉規範之規定採取措施。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五)、2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一、11月9日二號機執行程序書600-0-079(事故後監測儀器控道驗証)測試,發現圍阻體壓力儀器讀數之最大值與最小值間之相差,超出附錄B之可接受標準(0.135Kg/cm2)且其一控道讀值-0.13 Kg/cm2以超出運轉規範圍阻體壓力須維持在-0.02 Kg/cm2~0.211 Kg/cm2之規定,電廠未依程序書之要求即時採取適當改正措施。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電廠營運程序書600-0-079事故後監測儀器控道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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