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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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6- 00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7 年 09 月 0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46) 未依規定宣佈偏低的RPS及ESF儀器控道不可用並採取行動。 
法規要求:
1、 FSAR Table 7.5-2(Sheet 5 of 12):在正常運轉時,S/G narrow range level 之準確度為±4%。

2、 SOP 600-0-079 第7.2節:若任何控道讀值與基準相差不符合附錄B之標準時,則宣佈該控道不可用,依T/S規定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儀控課檢修。

3、 T/S Table 16.3.3.1-1(Sheet 5 of 5)Action 6.A:應在一小時內將不可用的控道置於跳脫位置。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 
違規內容:
核三廠一號機蒸汽產生器C台水位控道AE-LI-494自86年8月21日 1:34起指示即持續偏低(約43%),已超出基準值50%之可接受誤差±4%,但運轉人員並未依規定宣佈其不可用並採取必要行動,直至86年8月26日 9:49重校方使恢復正常,違反運轉規範達5天之久。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FSAR,運轉規範及SOP 60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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