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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88-
362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1999 年 02 月 05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工作人員嚴重怠忽安全有關規定,造成反應器急停。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16.3.3.G:……確認運轉員依棒序抽動控制棒
2.程序書511.2.6:RWM一旦bypass,需依運規範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三、9:工作人員怠忽安全有關的作業事項。 |
違規內容: |
1. 二號機10月4日機組起動期間,運轉員依棒序執行26-15棒抽出時,誤選為22-15棒,RWM隨後相繼出現”select error”與”withdraw error”等警報並產生阻棒功能,但運轉員卻草率將RWM手動旁通,繼續抽棒,終致RPS動作,反應器急停。
2. 依據511.2.6程序書,當產生RWM阻棒警報時,必須查核操作者選棒及棒移動順序是否正確,但操作員明顯並未依程序書執行上述查核程序,即草率將RWM旁通。
3. 依運轉規範16.3.3 RWM必須維持可用或需由另一人員(執照運轉員或原能會檢定合格人員)執行控制棒操作順序是否正確之查核工作,唯當運轉員將旁通後,明顯並未有其他合格人員執行查核之工作。
4. 運轉員對靠近爐心中央之控制棒採取連續抽出之操作,而操作過程亦未密切注意中子儀器之變化。
5. 本案運轉人員嚴重怠忽安全規定,至造成反應器急停依規定應以三級違規糾正。唯考量核一廠事後已針對控制棒操作做通盤檢討及訂定改進措施,建立控制棒操作團隊運作新模式,有效提昇團隊之認知及加強防誤機制運作,並已對失職人員行政處分,因此酌情降低違規等級至四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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