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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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0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1 年 01 月 0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第一次整備團隊視察,有關龍門電廠火災防護部分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本會執行第一次整備團隊視察時,針對龍門電廠火災防護部分,發現有以下缺失:

一、龍門電廠火災防護計畫及實施現況

1.龍門電廠防火區劃(龍門電廠一個防火區包含好多個防火隔間且其區隔不使用防火門僅為氣密門)不符BTP CMEB 9.5-1 B.4 (1981年版)FIRE AREA及FIRE ZONE之定義。另防火區之水密門未提供符合UL認證且具備3小時防火時效等級之品質符合證明文件。

2.火災災害分析(FHA)與影響評估未說明其分析假設;FHA對各防火區之分析,未完整說明各別之火源種類與火載量、火災於原地與擴散情況、其損壞之擴張情形、火警偵測與滅火設施之確實數量、通風系統以及該區域內安全停機有關電纜設備、系統可能受到的損害與安全停機能力之分析;FHA未指出每一防火區安全停機組件和電路是否符合10CFR50 APP.R G.2之規定及停機或替代停機方案是否符合10CFR50 APP.R G.3的要求。

3.火災偵測及滅火系統未提出符合品保要求之檢查方案及依檢查方案要求之品保稽核紀錄。由之前查證現場消防設備所發現之缺失,顯示未確實執行BTP CMEB 9.5-1要求之消防防護品保計畫(依99/11/15龍門電廠消防防護品保計畫會議紀錄,消防防護品保計畫須列於消防防護計畫中)導致龍門電廠消防系統之設計、使用之設備及測試存有許多有不符規範要求之情況。

二、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防火要求事項與現場消防設備之符合性

1. 核島區廠房之室外消防栓其設計不符NFPA 24之要求,設備亦非UL認證之產品(依FSAR 9.5.1.3.7 龍門電廠與安全停機、輻射防護及核能發電有關廠房其消防系統之設計應依據NFPA相關規範,使用之設備須符合UL/FM認證)。

2. 龍門電廠與安全停機、輻射防護及核能發電有關廠房使用之鋼製防火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記載之鋼製防火門,型式:鋼(不銹鋼)製f(180/60A)雙扇雙面平板推開門(2701X2700X60)】,依據CNS11227之測試結果,其耐火時效僅為1小時【f(180/60A):180為加熱時間180分鐘,60為通過60分鐘加熱等級,A為非加熱面溫度未超過260℃】而非3小時之防火門;另依FSAR 9.5.1.1.3(3)之敘述,防火門3小時耐火時效之測試須符合 ASTM E152 之要求,目前未證實CNS11227之測試標準可符合ASTM E152 之要求。

三、消防設施之安裝、測試、及部分使用中廠房之查證

1. CB 7600使用之消防管無縫鋼管管材(ASTM A106)及配件(ASTM A-36、ASTM A-500)使用之材質與NFPA 13、14、15規範之要求不一致,其材質規範是否符合要求,須澄清。

2. 經查證目前龍門電廠未執行水帶水壓測試(Hydrostatic hose tests)且室外管路測試程序書(程序書:769.P16.116)所訂之測試週期為3年,不符要求。

3. 依規定廠房所有安全停機設備操作區域及其進出口路線,應有8小時電池供應之緊急照明裝置,經查證龍門電廠尚未完成構建完整之緊急照明。

4. 依程序書769規定防火門應能自動關閉或有關門機構,且應每半年檢查一次,確認自動維持開啟(hold-open)、釋放(release)、關門機構及彈簧鎖(latches)可用,但經查證電廠對於防火門之檢查尚未執行。

5. 滅火系統水源供應應有2串相分離之水源,且有足夠之容量與水壓,(每串水源供應系統應能提供2小時最大預期需求量之消防水),目前龍門電廠已使用正式消防水源及消防泵符合規定,但消防泵未依規定執行定期測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配合封存,已另案管控。
參考文件:
1.中國國家標準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2.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試驗室報告書編號:FPSRC-D0107-50。
3.龍門電廠程序書769、769.P16.113、769.P16.116。
4.NFPA 13、14、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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