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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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5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請改善程序書之「目的」敘述出現錯誤及GE試運轉規範要求之測試未納入程序書內之品管問題。
注意改進內容:
一、程序書POTP-137.02「安全有關BOP區125VDC直流電源系統」及POTP-057.03「非安全有關核島區250VDC直流電源系統」中1.0.1提及「廠內交流電源系統喪失時充電機能供應電廠操作所需直流電源,並同時給電池組充電」,另程序書POTP-057.02「安全有關核島區125VDC直流電源系統」中1.0.1提及「廠內交流電源系統喪失時充電機能供應電廠安全有關直流電源」,上述皆為錯誤描述,因交流電源系統喪失時充電機即無電源亦無法供電,顯示程序書撰寫人對系統功能不瞭解。

二、依GE試運轉規範B.57.3.1.1之第5項需執行電池額定負載放電測試(GE參考文件B.57.1.37),而貴廠程序書POTP-137.02/POTP-057.02/POTP-057.03等試運轉不予執行僅於程序書7.3.1.2說明核對施工後測試,請予增列該測試,另依FSAR所述安全有關蓄電池組有25%的容量餘裕應予驗證或提供資料。

三、請依GE試運轉規範B.57.3.5要求,於程序書POTP-137.02/POTP-057.02 /POTP-057.03中7.3.3節,增列確認電池監測器儀器之功能正常可用。

四、請依GE試運轉規範B.57.3.1.2之第2項要求,於程序書POTP-137.02/POTP-057.02 /POTP-057.03中7.3.2節,依充電機廠家說明書建議,增列執行相關診斷測試及檢查。

五、程序書POTP-057.03內之充電機未依GE試運轉規範B.57.3.1.2之第4項要求執行充電機容量測試,以驗證充電機之可用性,請予增列。

六、其他非安全直流電源系統之程序書內容如有前述相同問題,請一併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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