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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9 - 05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10 年 12 月 1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執行第一次整備團隊視察,有關電廠水化學控制部分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本會執行第一次整備團隊視察時,針對電廠水化學控制部分,發現有以下缺失:
(一)實驗室建立與管制查證:
1.龍門核電廠未來排放之放射化學分析,均須申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相關認證,而實驗室負責人、品質負責人等人員資格TAF均有相關要求,但目前龍門核電廠尚無具體時程規劃,電廠應及早因應。
2.依據電廠801「化學實驗室品質系統作業」程序書第1.1.1.1節規定:「本室所有從事輻射源(密封、非密封射源均屬之)操作人員,均應持有我國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第1.1.1.2節規定:「本室全體技術管理階層人員,應至少持有我國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輻射防護師)」乙張。」目前電廠化學組人員資格尚未完全符合,電廠應及早規劃。
3.現行燃料池水質檢驗之離子分析儀(IC),屬於適用量測高濃度之儀器,造成分析低濃度水質樣品時數據誤差過大,並不適當,請儘速改善。
4.視察化學輻射計測實驗室,發現實驗室有燈座被風管阻擋,恐影響實驗室照度,請改正。
5.現有測量儀器之校正紀錄均未留存紙本而是存放在電腦,為方便日後查證,建議應留存校正紀錄紙本文件。
6.於化學實驗室其室內逃生指示燈樣式與電廠機組內裝設樣式不同,請澄清是否符合消防法規。
7.實驗室污染隔離區域,仍有部分區域未達實體圍籬要求,且實驗桌宜有避免污染擴散之裝置,請改善。
8.實驗室設置之抽氣櫃,應經過濾器組過濾後排放,建議電廠確實確認。
(二)水廠廠務管理查證
1.水廠逃生指示燈具大多已損壞而未更新。
2.水廠電氣室背盤臨時電源線、測試線路及相關雜物均遺留現場尚未清除。
3.水廠手提消防滅火器均未依時間檢查。
(三)化學量測之品保:
1.程序書查證部分
(1)經審查電廠程序書編號801,確認其內容尚稱完整,惟,仍發現程序書部分引用之作業指引未完成(例如CH-116),請改善。
(2)審查804「輻射計測作業管理」程序書發現其中所列:表格650.07.12-2、附件657.1-2、表格650.08.12-2,均找不到對應資料,請改善。
2.有關化學量測品保項目之人員訪談部分,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1)電廠部分人員對於燃料裝填後將擔任之職務尚不清楚,顯示電廠尚未針對現有人員,進行機組運轉後將擔任之角色進行規劃,建議電廠應儘早規劃並安排相關人員至運轉中電廠見習擬任職務。
(2)由電廠訪談人員可知其對於儀器偵測數據出現異常時之處理方式各異,顯示訪談人員對於電廠品保方面之知識有待加強。
(四)水化學管制
1.電廠程序書807內之冷凝水槽水質冷凝水導電度要求為1.0μs/cm,不符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0.3μs/cm之要求,請檢討改善。
2. FSAR要求冷凝水槽水質須檢測矽土及溶解金屬濃度,但程序書807內則並無此項目與要求,請檢討改善。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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