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LM - 99 - 05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12 月 1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99 年10 月25 日至99 年10月29 日執行「99 年度核安處駐龍門電廠品保小組績效視察」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龍門品保小組組織、人員訓練及小組營運作業程序書查證

1.貴公司核安處駐龍門電廠品保小組,目前人力編制專職人力13人,電氣課1人、其他課各2人,並且經龍門施工處處長核定借用AE 10人。然而品保小組人員必須監督工程採購、龍門施工處品質組之稽查效能,若進用之AE人員仍需龍門施工處處長核定,將無法發揮獨立客觀之監督功能。建議品保小組應訂定AE人員擔任品保工作之任用、管理及訓練規範,並將其他電廠借調至龍門電廠之品保人力納入品保小組調度運用,以提升 貴公司專職人員比例,確保品質查證效能。

2.貴公司規劃於龍門一號機燃料裝填前成立安全小組,品保小組與安全小組將同時並行運作,但查證時發現駐龍門電廠安全小組之組織、職掌及審查作業規範尚未訂定,建議核安處儘速規劃制定。

3.品保小組使用之新版程序書已上網,但審查方式傾向由龍門施工處提供文件交由品保小組審查。比對運轉中電廠各安全小組採取主動規劃審查範圍模式,建議品保小組於「施工處作業程序書審查程序書」中,參照運轉中電廠使用「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增訂適用範圍,主動加強龍門施工處品質文件審查。

4.查證品保小組人員學習時數發現96、97年各3人,98年1人未達20小時規定,請澄清。另依「稽查員考訓及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書」規定,年度訓練擔任講師同仁時數採3倍計算,但發現品保小組有同仁重複講授相同課程的情形,建議設定講授相同課程時數之計算上限,避免影響同仁實質訓練時數。

二、品質改正通知(CAR)之開立,改正措施之審查,追蹤事項及專案評鑑及稽查事項之查證

1.品質改正行動通知(CAR),其內容應包括:開立CAR的日期、編號、類別、主題、現行狀況、單位、影響工程進度、停留點查證等。經查證目前僅有一件CAR 97-97屬於影響工程進度案件;且完全沒有屬於〝停留點查證〞的案件,建議適度增加影響工程進度與停留點案件的查證件數,以利品保成效。

2.改正措施之成效:CAR 98-184其改正行動欄內僅填寫「改正行動」;又CAR 99-20、99-22、99-24的治本措施欄內僅填寫「持續辦理」,建議均應描述改正行動與治本措施的具體內容。另查證品保即時資訊系統98年CAR 處理情形,發現CAR-209、67、55、29仍未結案,請改善。

3.小組整體性品質稽查制度:品保稽查今年度至9月底稽查14次簽發CAR 97件,今年品保查詢表(QAI)統計資料迄10月15日止,簽發138件。查閱QAI資料,對於不符合法規要求之狀況仍以QAI而不開立CAR(例如QAI 99-112不符合IEEE STD 384),不符合LMG-18.2-T1的精神,顯示駐龍門品保小組對於工地品保巡查發現開立CAR有所保留,請改善。

4.品保小組稽查所開立的CAR,絕大部分開立人均為洪英明,而且稽查員及審查欄位用印均同一人,由於稽查活動並非只有一人,依LMG-16.3-T「工地改正行動處理程序書」應由稽查員負責填寫改正行動通知,稽查領隊負責審查改正行動通知,請改善此情形。

5.審查CAR 98-202的預定完成日期,發現文件中紀錄:「另於99年2月管理審查會議內將客戶抱怨案進行評估、追蹤」,但本件仍在99年1月已同意結案,建議再查證其是否如期執行評估,以使本件CAR能更完備。

6.另抽查CAR 99-12的評估結果係依據承攬商提供之資料,審查意見為同意結案;CAR 99-50的評估結果係依據各項紀錄表,同意結案,建議類似情況除書面審查外,另應現場抽查以確認工程確實完成。

7.依LMG-18.2-T「駐龍門品保小組工程品質巡查作業程序書」,品保查詢表(QAI)處置之問題若查證未結案或拖延未處理,則可視情況另簽發「改正行動通知」追蹤處理。經查今年只有開立一件CAR 99-98來處置逾期未回覆的QAI,但查看品保查詢表彙總表,有許多QAI超過答覆期限甚久仍未得到經辦單位的回應,例如99-13、99-25、99-34、99-49、99-59、99-73、99-80等,請檢討是否應開立CAR。另查證品保查詢表彙總表的處理情形,QAI-16已於99.06.04結案,但處理情形仍登載〝待查證〞,請改善。

三、審查原能會要求改進項目之査證

1.貴公司為提升龍門工程三級品質人員內部控制績效、提升工程作業品質與減少違規及品質缺失,於今(99)年8月邀請核安處各部門、核技處、龍門施工處及施工處承包商,及龍門核電廠及支援試運轉測試之品質人員等,辦理「提升龍門工程作業績效座談會」。建議 貴公司繼續推行該座談會,並由本會開立之違規及注意改進事項中,選取重複發生三次以上之類似案件,列入該座談會研討內容。若案件重複發生三次以上,表示可能為普遍性之核安文化問題,故建議該問題亦應要求有關單位通盤檢討,並提出通案改正措施,將其列為重點巡查或必須查核項目以有效追蹤管制。

四、龍門電廠工地承包商及工地國內分包商設備採購品保條款及品質保證方案審查事項之查證

1.採購及發包文件有關品保條款審查:

(1) 99年龍門輔字第046號發包案,經第1次送審意見修正後,於2月9日再次送審通過,但審核表並無註明意見,或任何關於改善狀況之描述;建議應對改善情形略做敘述,或附上施工處文件做為附件。

(2) 96年1月“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反應器廠用水抽水機房機械設備及管路安裝工程”案、97年6月“龍門計畫一號機核島區空調設備冷卻盤管(CCL)基座製造及安裝採購案”經加註審查意見要求修正,後續未見修正版或正式版送審;建議應建立機制,定期追蹤案件後續處理狀況。

2.工地承包商及工地國內分包商品質保證方案審查

(1) 98年土木案件第3項,審查結果為同意接受,但審查表首頁內審查結果均勾選“不可接受”,經查此為筆誤,請更正。

(2) 98~99年配管案件中,共計5件使用鉛筆填寫審查表之“品質方案相關章節”欄位。依程序書要求,此文件原件需保存5年,然文件之鉛筆字跡恐有斑駁模糊可能及遭修改之,建議改使用原子筆書寫。

(3)「廠商品質方案審查登錄表」只記錄廠商自行送審之品保方案,未能顯示或確認送審之品保方案後續是否已發行正式版次,建議應追蹤或登錄廠商最新發行之版次。

(4)程序書LMG-4.1-T-R3之規定,99年龍門計畫二號機輔助變壓器場區及其周邊相關結構工程」案,應含可靠性有關項目(R級),然最近品保小組簽辦內容列有「本工程為可靠性有關(R級)之設備、器材和服務,依現行第7版核能工程品保方案規定,非”S”級廠商品保方案非本處審查權責,...」,故建議修改程序書LMG-4.1-T-R3註明此點。

(5)98年土木廠商品保方案審查資料中,共計3件工程判定為一般性(G級),雖然按規定不須送核安處審查,但仍建議將其記載於登錄表中。另外此現象可能也顯示施工處並非依據規定送審「廠商品保方案」及「採購文件」,建議建立主動稽查(催)施工處送審「廠商品保方案」及「採購文件」的機制,而非單方面由施工處任意提送,以利品保小組確認施工處是否有應送審而未送審之案件。

五、核安處及龍門品保小組稽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情形查證

1.查證核安處對龍門施工處開立稽查改正通知(ACAR)追蹤情形,97年及98年均已結案,惟99年ACAR逾期未結案件仍有9件,建議核安處應加強稽催,另建議事項部分亦建議核安處持續追蹤施工處是否已落實改善。

2.核安處及龍門品保小組依據程序書DNS-LMG-18.3-T執行聯合稽查龍門電廠系統試運轉測試,查證99年試運轉測試巡查/測試報告,結果發現有部分不符事項中之「待查證」部分(未開立QAI事項者),未填寫「待查證事項再查證結果」之處理紀錄,其編號為:99-70、99-73、99-74、 99-76、 99-78、 99-80、 99-84;其中編號99-70及99-73查證結果雖有發現不符事項,但其「試運轉測試查核要點表」未勾選不符合事項。以上缺失請改善。

3.查證近三年中有關儀控電纜(包括光纜)安裝佈放情形之巡查,儀控課巡查結果有2次開立QAI(QAI 98-085及QAI 99-051),其中QAI 99-051係於99年5月24日提出,內容為發現電纜之敷設未完成檢驗工作即執行甚至完成I/O測試,違反施工品保程序,要求施工處儘速改善。建議品保小組儀控課爾後執行巡查工作時應注意廣度及深度,發現施工缺失時,應平行展開查證類似缺失是否亦發生在其他場所,以及早發現缺失並矯正。

4.查證97年至99年QA小組年度計畫是否符合程序書要求(ASME每年Q/R1至少每三年稽查一次),查證結果Q/R1部分則發現立誠公司、尚禹公司應排定98年執行稽查,但因98年工程完工,因此未排入稽查計畫中(95年執行過稽查),另福麒公司(S級)應於99年執行稽查,但亦因99年工程完工,因此未排入稽查計畫中(曾於96年執行稽查)。建議年度稽查計畫應優先考慮品質需求,不應受預定完工時程影響。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駐龍門品保小組組織及其權責程序書(DNS-LMG-1.1 Rev.1)
2.A/E支援人力申請、進用作業程序書(LMP-PMD-009 Rev.3)
3.施工處作業程序書審查程序書(DNS-LMG-5.1 Rev. 1)
4.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