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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9 - 00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10 年 07 月 1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99年度火災防護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惠予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輔助停機盤室內增設一台與廠內網路連線之電腦,構想甚佳,惟經測試後發現電腦運作速度太慢,建議更新電腦配備。另建議預先安裝運轉相關應用軟體(如:NAS及ERF),以提供與主控制室一致之運轉資訊。
二、有關輔助停機盤操作之訓練教材,建議加入需使用電腦作為輔助判斷工具之情境設計,以增進運轉員於輔助停機盤操作時,對於機組運轉參數之掌握。
三、586系列程序書指引不明確,請檢討修訂。
1.適度修訂程序書586.6.1內容,以明確指引防火區發生火災時,是使用正常停機程序,或進入586.6.2/586.6.3程序書。
2.適度修訂程序書586.6.2/586.6.3內容,明確定義什麼是NON-Q電源不可用。
四、防火門缺乏防火時效證明文件,不符合FSAR Table 9.5-1對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承諾之要求。此外,部分防火門之銘牌脫落,或內容無法辨識(有油漆塗層或生鏽),對於防火門是否符合耐火能力造成疑慮,請檢討改善。
五、核三廠廠房之steel beam/column防火泥係依圖3-A-ZZ-014施工,惟核三廠缺相關之程序書及接受標準,無法確認有3小時耐火能力,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G.2.a之要求。此外,防火泥材質缺乏耐火能力之證明文件,亦不符合FSAR Table 9.5-1對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承諾之要求。
六、核三廠FSAR Figure 9.5-3(FIRE ZONES AND BARRIERS)、建築圖A-ZZ-011~013(DOOR SCHEDULE)與廠內現況不相符,請檢討改善。
1.FSAR Figure 9.5-3顯示輔助停機盤室(防火區21)有3扇門,現場卻有5扇門,且門之位置/開啟方向與FSAR圖標示不一致。
2.部分輔助廠房74呎之門(編號198、202、203、209),開啟方向與FSAR圖標示不一致。
3.依據FSAR Figure 9.5-3與A-ZZ-011~013,輔助廠房74呎之門(編號208、198、205、204、202、197、196)應為3小時防火門,然而現場為水密門。此等水密門依FSAR第9.5.1.2.2.12節敘述沒有耐火抗性。
4.依據FSAR Figure 9.5-3與A-ZZ-011~013,輔助廠房126呎M-G SET房間之門(編號266、267)應為3小時防火門,目前之門不合要求。
5.依據FSAR Figure 9.5-3,防火區132為RCP SWGR B,應為一獨立防火區,惟本區目前與走道相連通,屬開放空間,廠房現況與FSAR不相符。
七、兩部機共8台NSCW泵,置放在未完全隔離之區域中,不符合NUREG-0800 STANDARD REVIEW PLAN 9.5.1 Rev.3, 1981,安全相關泵應有3小時防火屏蔽分隔兩串之規定,建議施工改善或參考國外電廠之作法。
八、依據FSAR Figure 9.5-3與SOP-586.6.1對防火區內安全相關設備之敘述,防火區43、83、92、69、70等區包含兩串安全停機相關設備,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G.之要求。
九、主控制室未裝設固定式消防設施,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G.3.b之要求。
十、SOP-1265〈管線穿孔鑽切與封填工程程序書〉,對於防火區填封破壞後之恢復作業並未規範接受標準,無法確認施工後仍維持原耐火等級,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M之要求。
十一、SOP-586.5對於防火區之敘述與FSAR Figure 9.5-3不一致(例如SOP-586.5說明防火區4有三小時防火牆,然而依FSAR圖標示,防火區4與防火區19之交界為2小時防火牆)。
十二、核三廠FSAR之附錄9.5A(ASSUMPTIONS FOR THE FIRE HAZARDS ANALYSIS),及所引用之火災防護評估報告(Fire Protection Evaluation Report, 1980年版)內容有缺失,請修訂改善。
1.FSAR附錄9.5A.4所列之火災防護評估報告,其分析假設條件與9.5A.2所述之分析假設不一致。
2.FSAR附錄9.5A.2.F假設核能安全設備之防火屏蔽區隔符合10CFR50 Appendix R之要求,惟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3.火災防護評估報告對各防火區內之安全停機設備未完整界定,且對安全停機能力之影響評估不完整及不全然正確(例如報告敘述防火區69 A與B串電纜區隔約60呎,火災不會造成兩串同時損壞,惟事實上A與B串電纜區隔小於30呎且中間有可燃物),另亦未評估及說明各防火區是否需替代停機能力之措施,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Ⅱ.B之要求。
4.火災防護評估報告內各防火區消防設施之敘述與現況不一致(例如報告內未提及防火區1之火災偵測設備有QK與KC系統共5只煙霧偵測器,亦未提及有自動預動式灑水裝置)。
5.火災防護評估報告對各防火區可燃物及火災負載之敘述與現況有差異。
十三、控制廠房至第五部緊急柴油發電機及NSCW泵室之路徑並沒有裝設緊急照明燈,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J之要求(所有操作安全停機設備之區域及進出路徑均須裝設緊急照明設備,且需能維持8小時照明)。
十四、程序書650-E-001.1「緊急照明燈八小時放電測試程序書」中未將控制室緊急照明燈納入測試,不符合10CFR50 Appendix R III.J之要求,請檢討改進。
十五、插座式傳聲電話系統為FSAR第9.5.2.2.1.3節敘及之通訊系統,能在緊急時提供不需依靠電力之通訊功能。其使用頻率較低,依FSAR第9.5.2.4節規定應定期測試驗證可用性,惟目前並無定期測試,請檢討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檢討改善及長程精進規劃,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10CFR50 Appendix R。
2.核三廠FSAR第9.5.1節。
3.核三廠程序書。
4.核三廠圖面A-ZZ-011~013(DOOR SCHEDULE)、3-A-ZZ-014。
5.NUREG-0800 STANDARD REVIEW PLAN 9.5.1 Rev.3,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