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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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9 - 00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執行核一廠修改、測試或實驗之評估及永久性修改視察所發現之缺失,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一廠尚未依貴公司於93年12月來函承諾,建立10CFR50.59評估作業程序書,電廠雖於98年6月完成程序書187「重要安全事項評估作業程序」編寫,但目前仍未正式發行。電廠應儘速完成程序書之審核發行與現有作業程序書之整合作業,並就遲未建立程序書乙項,檢討對本會承諾執行事項之追蹤管控機制。

二、經抽查電廠現有與10CFR50.59相關之作業程序書內容,包括120、120.1、180.1、182、902、1102.02、1102.03 、1103.01、 1115.01等,發現有下列問題:

1.各相關程序書皆未如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訂定完整之安全分析、適用性判定、篩選與安全評估四階段評估程序,且對於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評估亦僅列出各重要安全事項之標題與評估結論,並未明訂其評估要項與指引,此方式過度依賴執行評估者之知能,可能影響執行之品質與結果之正確性。

2.程序書902及1115.01未將須進行重要安全事項評估納入。

3.程序書120第4.1節僅列出3項重要安全事項,且用詞與法規所訂之重要安全事項者不同。

三、貴公司編寫之「核能電廠10CFR50.59評估作業程序」 與電廠之187「重要安全事項評估作業程序」(草案)內容,須再就下列事項檢討加強:

1.程序書內容未涵蓋「10CFR 50.59評估作業準則」所列部分作業,如準則第肆、三節所載之回復到原始狀態的維修作業、散見於維護程序書之塞管作業/扭距值及材質或接受標準的變更,應再檢視並訂定之,以免遺漏。

2.程序書187草案表一第壹欄” 種類案號”所列程序書120部分,僅包含新編程序書,宜將程序書修訂案列入。

3.目前核一、二、三廠之作業程序書內容對應列入之作業與判定指引內容不儘相同,應就共通部分採一致規定。

四、電廠於陳送本會FSAR更新版時,併案檢送之10CFR50.59評估摘要報告內容,僅列出DCR及FSAR修改案,涵蓋面不足,應再增列其他相關作業內容。

五、貴公司核安處雖已於94年5月及94年6月針對判定準則辦理兩梯次之訓練,但參與人數總計31人,且後續並未持續辦理相關訓練,參與訓練人員顯有不足。電廠於本次視察時說明,將規劃於今年辦理訓練,惟訓練時程、參訓對象與訓練內容仍待研擬,請儘速提出訓練計畫,並完成相關必要人員之訓練。

六、經抽查相關修改作業之執行情形,有下列事項須再澄清或檢討:

1.DCR C1-2906”擬在南北兩組HCU的SDV端頭加裝專屬沖洗管路”乙項,涉及FSAR所述設施之改變,且新增之沖洗管路與隔離閥失效,將影響原SDV之邊界完整性,應執行10 CFR 50.59評估。且應比照原洩水閥/逸氣閥之偵測試驗要求,於運轉技術規範增列定期查驗新增沖洗管路隔離閥位置之要求。

2. TSBC-CS1/2-003為將送至APRM之LPRM各階層最低數目由3只修改為2只,其修訂所附佐證之GE公司文件首段載明其係基於原額定功率,即並無功率提升之基礎下所作之答覆,目前核一廠已提昇功率,故需再釐清原說明是否仍適用。

3.TSBC-CS1/2-004於96年提出,後於審查期間取消本案,惟本案涉及運轉技術規範本文與基礎(BASES)內容,要求內容不一致之問題,電廠應儘速就此差異加以澄清。

4.DCR文件中之1103.03H1”DCR安全評估查對表”,第一項”10CFR50.59適用性評估”為是否執行重要安全事項評估之篩選程序,惟其中第(1)項是否改變SAR所記述之設施”乙項之結果皆為”否”,但實際上部分DCR修改之系統設備皆為FSAR所記述之設施,如DCR C1-2886 之SBLC蓄壓器、DCR C1-2906之SDV。此為是否執行重要安全事項評估之篩選程序,但欠缺判定之指引與標準,未來應參照「10CFR50.59評估作業準則」執行,以避免遺漏。

七、DCR-C1-2886/C2-2887 SBLC系統蓄壓器內部氣囊組件保留,蓄壓器封焊並回裝置管線上案,發現該施工作業涉及ASME Sec. III Class-2管路電焊,依據SORC審查表說明,施工完成後依程序書1111.02引用法規個案N416-1執行系統洩漏測試,該程序書說明採用此CODE CASE時須先經ANII審核,但經查證本項DCR申請書時,發現有關依SORC審核意見涉及法規修理/更換者,應通知ANII監查,但執行部門標註“NA”,亦無執行相關監查作業,電廠應檢討和改正。

八、DCR-C1-2949/C2-2950廠用變壓器冷卻器之油泵與風扇加裝斷路器案,發現該DCR測試準則及指引中,說明須參閱核一廠程序書1319/1310執行導通與絕緣電阻測試,但測試標準中有關導通測試項目並未勾選所使用之測試方式。

九、DCR-C2-3064/C2-3065將差溫計之低溫端熱電偶移至出風口處案,電廠將E41-N028A/B、E51-N021A/B及E51-N026A~D等安全有關之區域差溫感測器低溫端溫度偵測器,由天花板下移至風管出風口前端附近位置,並使用耐震一級支撐架固定,以取得差溫偵測的正確性,經查證本項DCR於評估設計階段所執行之DCR對電廠全系統安全影響之評估及篩選準則表(表格1103.01Q-8)篩選時,發現該表格勾選為未涉及安全相關設備之移位,因而判定無須執行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FMEA),篩選結果與現況並不一致,電廠應加以改正。

十、DCR-C1-2959/C2-2960 E41-F053閥改為氣動控制閥並增加該閥之旁通管路案及DCR-C1-2906-I/C2-2907-I在南北兩組HCU的SDV管路端頭加裝沖洗管路及閥組,以沖洗移除管路內殘留之高輻射源案,抽查發現該等DCR於表格1103.01Q-7符合法規之設備更換評估表中,說明該等DCR更換時使用之設計法規為ASME Sec. III Class-2,但卻未說明所採用之ASME法規版次,電廠應明確標示清楚所引用法規的相關資料。

十一、DCR-C1-2906/C2-2907在南北兩組HCU的SDV管路端加裝沖洗管路及閥組,該修改案之管路設計查對表,對於是否已考慮適當的應力分析,電廠認定為因增設1吋沖洗管路正常運轉時並不使用,對既有6吋管路影響輕微可忽略,無需另行計算評估。雖正常運轉時並不使用,但與安全設備相接之新增管路,建議電廠應評估其結構完整性,以避免原設備受到不當影響。

十二、DCR-C2-2897發電機自動電壓調整器(AVR)更新為數位系統,本案之大修品質成套文件審查表內,電廠品質之審查意見表示可接受,而實際上有關AVR控制卡片之調整、校正與更換之新編程序書728.16.1仍未發行,請檢討大修品質成套文件審查流程。另外,目前新編程序書728.16.1仍未發行,若AVR於運轉中發生故障時,故障排除及更換控制卡片將無可供依循之程序,請立即改善。

十三、DCR C1-2909/C2-2910「125VDC充電機增設高電壓跳脫設備」,該項修改案之可行性評估表內分析,當充電機輸出高電壓可自動切離充電機本身的電源,手動切換至備用電源,可確保不影響下游之安全有關設備。但目前DC BUS #1及#2共用一備用電源,分析未考慮到兩BUS之充電機同時跳脫之狀況,查另一修改案DCR C1-3101/ C2-3102「第1組及第2組電池增加1組充電機」完成後應能解除上述疑慮,唯該案目前正在設計審核階段,應加速本案之進行,以確保下游安全設備之可用性。

十四、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6.0節中述明設計修改之申請若涉及安全有關之數位儀電設備,且無運轉實績,須附表格1103.10「電磁相容法規管制計畫查對表」;而程序書1103.10「RG1.180 電磁相容法規及管制程序書」適用範圍為安全相關儀控系統及設備,與非安全相關儀控系統但會影響安全系統功能設備之安裝及更新。如涉及非安全相關儀控系統但會影響安全系統功能設備之設計修改,管制流程上則不會引用程序書1103.10,應修訂程序書1103.01內容。

十五、DCR-C0-2919開關場增設起/備用變壓器改善案,現場巡視345kV GCS設備工程執行狀況,查證現場施工環境未發現異常,但在施工文件完整性方面,發現施工單位未將電廠核准文件放置於施工現場,以供查核。本項工程施工期間,雖電廠有對該項工程執行相關查證工作,但電廠未對施工階段須執行查核項目建立檢驗和品質查證紀錄,對前述兩項缺失,電廠應儘速改正。

十六、查目前核一廠使用中之核能同級品組件之採購文件,無法提供可等同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使用之相當關鍵特性文件資料,且無確認合格廠商名單內檢證服務機構執行之檢證作業,能確實依據檢證作業程序執行檢證,請予改善以符合本會「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

十七、EMR-C1-0441「E41-K603 設備以GE同級品DA265A 1845P008取代」所用之INVERTER為核二廠設備,該設備是核能同級品,且核一廠自98年5月使用迄今,仍未辦理各項正式借用或移撥之手續,亦未包含於核一廠之同級品使用清單。請檢討儘速完成各項應備之手續及建立完整品質文件。

十八、針對程序書1107.01所描述同等品為「經本廠審查確定適用本廠電力系統者,視為符合公佈之材規」。然而同等品非本會法規同意之範圍,請予檢討不應納入採購之規範內。

十九、DCR-C1-2569及C2-2570同為「移除蒸汽凝結運轉模式由HPCI至SSF-001之管路,及變更主蒸汽隔離閥壓力平衡部份管路,以避免氫氣積存」,在C1-2569中有列出需修改ISI、IST PROGRAM,但在C2-2570卻判定無需修改,造成大修時,檢測隊排入一個已被移除焊道之檢測作業,針對兩件DCR之判定應具一致性,請電廠改進。

二十、DCR-C2-2958中,設計修改申請書表格1103.01A-3第20A欄,勾選不需開模擬器修改申請書,但在SORC審核表1103.01C-1第8項係勾選需開立模擬器修改申請書(SMR)評估修改模擬器,且核安處之審核中亦有發現並請電廠說明,經查,目前本案已修改完成並結案,應依SORC審查決議提出模擬器修改,但電廠仍未開立模擬器修改申請書,請改進。

二十一、程序書1103.01「電廠設計修改管制」6.1.1節中說明:「…當優先順序如為『緊急』者,須詳註『優先理由』及『建議時程』…」,經查DCR-C1-3007、C1-3015及C2-3016等案,其優先順序為『緊急』,但並無填寫『優先理由』及『建議時程』,請電廠確實依程序書執行。

二十二、在某些DCR中(如DCR-C2-3038),發現有些表格以電腦打字代替簽章的情形如1103.01B-5、1103.01Q-3、1103.01Q-4、1103.01Q-6、1103.01Y-2、1103.03B-2、1103.03G及1103.03H1等表格,審查程序不夠嚴謹,請電廠改進。

二十三、DCR-C2-3038 TAB 9的表格1103.01P-2「DCR(EMR)竣工圖目錄」中,錯用C1-3037的資料,請電廠修正並注意改進。

二十四、抽查DCR例如C1-2879小幅度功率提昇案增設超音波飼水流量量測系統、C2-3130 RHR A/B CORNER ROOM之RHR/RCIC/SW管路之架鏽蝕改善案等,於DCR管制追蹤1103.01A-3表第20欄”訓練項目”,發現部分未依程序書要求核章之情形,請注意改進。

二十五、針對維護人員之再訓練,抽查發現其訓練時數符合要求,但訓練之過程,未指定必要參與人員,為使訓練對象更明確,電廠應明確訓練對象,作為查核之基準。

二十六、抽查DCR-C0-2953新增核燃料倉庫之監測系統,經SORC判定保警人員須再訓練,但視察發現該項再訓練紀錄均以自行研讀為之,未附上研讀內容及考核結果,實無法瞭解訓練之成效,請改進。

二十七、抽查19份DCR文件中,未發現有QC/QA人員須再訓練之案例,是否顯示QC/QA人員對所有修改案之系統設備均已瞭解,請電廠檢討。

二十八、查證持照運轉人員之再訓練情形,發現部分DCR(例如 DCR-2886、2901、2920、3057)於SORC均要求運轉人員須再訓練,但經核對相關訓練紀錄時,發現部分人員遺漏訓練情形,請電廠針對課程計畫,包括課程時段間隔及追蹤機制,再檢討改善,以符合訓練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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