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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99 - 00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0 年 04 月 1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檢討改善核一廠維護風險評估作業相關問題。 |
注意改進內容: |
本會於99年3月底執行核安管制紅綠燈「維護風險評估及緊急工作控管」查證,抽查核一廠99年1~3月維護作業風險評估作業執行情形,發現有下列問題,請檢討改善:
一、程序書173.8內容有下列問題,請檢討:
1.第4.1節所述範例5內容為” PRA模式內未模擬CSCW空間冷卻器,則CSCW安全串在沒有房間冷卻之下,仍視為可用”,此範例內容並不正確,仍應視空間冷卻器喪失時對被冷卻系統功能之影響而定。
2.附件一有多項作業規定或特別規定未於對應章節中明訂,如於排程風險評估結果ICDP>10-6或ILERP>10-7時,附件一要求送副廠長核准時應檢附補償措施,但第6.1.1.3節並未明定;另附件一第4.1節針對新增作業,說明當MIRU作業系統無法輸入時方登錄於附件一第4.1節,但第6.1.2.1節則要求皆須於附件一第4.1節登錄,兩者內容不一致。
3.部分內容用詞屬不夠具體,如第6.1.2.2節” 若新增作業可於適當期間執行”;第6.1.2.5節”必要時,並執行6.2節所需的補償措施及行政管制規劃”;第6.1.3.1節”若延宕期間無法避開其它風險peak”,其中”適當期間”、”必要時”、”風險peak”等,並無具體判定標準,在執行上可能產生問題。
4.第6.2.3節說明” 對電廠風險「ICDP>10-5或ILERP>10-6或CDF>10-3/year」之維護作業,應避免主動進入,若進入時間短暫或非進入不可,應由核安副廠長核准後始可執行”,其中”進入時間短暫或非進入不可”之條件不夠明確,易造成誤解,亦有違風險管理之原則。
二、目前程序書125.1對於工作排程變動時,僅要求A/B類者方需由支援班或運轉值班評估是否需依程序書173.8進行風險評估,但目前許多需執行風險評估之作業係歸類於C,甚至D類,如本次查證之EDG-1A/1B大修作業延後完成,並未通知核技組,致造成未能衡量是否需重新執行風險評估之情形,請檢討。
三、抽查工作排程及風險管理系統(MIRU)內容,請就下列問題檢討:
1.目前對於MIRU之”是否影響設備或系統功能”乙項判定,究為從維護法規風險角度或系統功能作判定,並無明確定義,如EDG-1A/1B大修作業判定為”否”,運轉支援班說明係因其大修期間,匯流排將由第5台D/G供電,故判定不影響功能,但該項作業會影響電廠風險。另查編號1192及1422之作業皆為執行程序書611.4.2之測試作業,但分別判定為”否”與”是”,宜有一致標準。
2.於99年2~3月執行之一號機EDG-1A/1B大修作業有下列問題:
(1)此兩項作業在MIRU中之排程分級為D,但查程序書125.1之排程分類,此工作應不屬D類排程,電廠應檢討判定之合理性。
(2)本項實際作業較原排程延後完成,但MIRU中之工作結束時間未更新。
3.二號機CRD PP 2A於3月11日開單檢修乙項屬B類作業,實際檢修完成時間延後,但MIRU中之工作結束時間未更新。
4. 於3月份有多項開關場作業,如斷路器3650開啟、345kV/69kV開關場BUS#2停電,期間與一號機EDG掛卡維修時間重疊,雖然核技組有單獨計算其風險值,但以往並未將其納入排程風險評估內,請進一步檢討類似作業是否應納入。
四、為因應未來全面線上維修之施行,請就目前風險評估作業仍有以下事項須注意加強:
1.目前程序書未針對長期(年)累積風險增量訂定作業要求與可接受準則,應建立相關要求,以因應線上維修作業之風險評估管控作業(核三廠程序書已參考EPRI TR-105396訂定相關規定)。
2.目前執行排程風險作業主要由運轉支援班人員輪值進行,應注意因人員輪值因素而影響其對作業之熟悉度,並妥為因應。
3.目前MIRU之ICDP統計方式為以每週為統計期間,對於跨週執行之作業將有低估情形,電廠應檢討作業方式。
4.目前對於工作時程變動,包括開始或完成時間變動者,其MIRU相關資料,如風險變動圖、開始或結束時間未更新,將影響風險評估與管理作業,應再檢討。
5.建議參酌其他廠之實施經驗,檢討精進相關作業。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電廠程序書173.8 ”運轉風險評估方案”。
2.電廠程序書125.1”維護工作排程作業管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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