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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1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04 月 1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偵測器、感測器、傳送器之安裝與測試作業視察發現。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儀器工程實務
(1)Instrument Data Sheet是否應視現場施工與量測結果進行修改,核技處SEO認為可在儀控迴路後級的DCIS設備中調整儀控參數的offset設定即可,不需修改Instrument Data Sheet;施工處及電廠則認為應將現場實際低、高程設計所導致的offset誤差值反映至Instrument Data Sheet。針對此不一致之意見,請各單位儘速協調並依工程實務制定一合理且可行之作法。
(2)核一、二、三廠都有一完整的Instrument Index,而龍門電廠目前各系統的Instrument List並未被適當地整合,除了BOP的部份正在進行彙整成冊之外,其它廠家 (GE/Hitachi/MHI/…) 則各有其獨立的作法。龍門電廠Instrument List應儘速整合各廠家的儀器,另也應更新DCN設計變更之後的資訊,俾有一完整的資料,以利進行各類儀器的全量管控需求。
(3)有關sensing line斜率的規範,GE IID (Instrument Installation Details)中規定最小斜率為(1/4)\\\"/ft,而SW IID則為(1/2)\\\"/ft。然而,目前龍門電廠皆以1/50 ((1/4)\\\"/ft) 來進行檢驗,對於BOP部份的sensing line斜率是否仍符合規定,請施工處再行澄清。另外,請品保小組針對sensing line上vent valve之安裝、運作及工程人員的教育訓練是否落實進行確認。
(4)為解決流程管路取訊點之tapping point向上設計問題 (一號機120點、二號機200點),目前有些案例係採用拆除焊道、改變tapping point方向、再重新焊接之作法來解決。請確認此作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評估是否須重新進行焊道檢驗與水壓測試,另請針對tapping point之問題提供一整合性報告送本會備查。
(5)視察過程曾檢視各系統之Instrument Data Sheet,並請核技處針對G31系統之level transmitter (1G31-LT-1009、1G31-LT-1013) 重新計算data sheet中所列之calibration range是否正確。計算結果顯示level transmitter之calibration range與實際設計之tank水位有落差 (以1G31-LT-1013為例,高達10%之誤差),建議核技處應重新針對Instrument Data Sheet中之level transmitter的calibration range的正確性進行確認,以避免造成calibration range與現場工程現況不匹配之問題。
(6)目前品保小組已針對各式偵測器、感測器、傳送器之安裝與校正作業執行過數次稽查與巡查,稽查發現甚具實質意義,然稽查項目主要著重於儲存作業,校正作業所佔之比例仍低,建議未來品保稽查應隨工程進展加強校正部份的查核。
(二)現場視察
本次視察實際至RB廠房現場查證部分sensing line管路敷設與傳送器安裝情形,並至現場與校驗室瞭解傳送器之校正過程。以下為現場視察發現之缺失:
(1)Sensing line管路:管路有彎曲與傾斜之現象、液體管路之tapping point朝上、sensing line未加裝support等。
(2)傳送器:部分校正標籤之有效期未更新,有效日期仍標示為至第一次大修為止、傳送器之旋轉扳手遺失、灰塵沾染、安裝位置不當致使安裝後之傳送器不易讀取顯示幕數值等。
請台電公司針對上述缺失進行改善,並針對安裝至現場之儀錶與sensing line再加強保護措施。
(三) 文件審查
(1)各式偵測器、感測器、傳送器施工後測試程序書 (PCT-ICD-035) 與氣動控制閥/氣動風門施工後測試程序書 (PCT-ICD-033) 兩份程序書中僅進行校正紀錄文件審查,並未規範施工後測試 (即安裝後才進行校正,與現行作業採校正後安裝,安裝後不再校正之作法,名實不符,易生誤導)。請補充說明施工後測試以校正來取代是否合理,並評估儀器經由實驗室調校與現場安裝之後是否會有偏差的可能性。
(2)目前施工處內部已建立所有系統之儀器校正清單,此清單載明儀器之校驗日期與校驗有效日期。由於儀器種類與數量繁多,為避免儀器超出校驗有效日期 (二年),建議在各系統移交之後,龍門電廠也應針對各類系統之儀器建立儀器校驗清單,並建立儀器校驗管控機制。
(3)自辦系統儀器校正管制作業程序書 (LMP-ICD-013) 中規範傳送器類之校正允收準則為1%,然由校正紀錄表中卻發現允收準則不ㄧ致,有±0.5%、±1%、±2%及±0.01mA等,請澄清為何同ㄧ類型之傳送器但卻採用不同之允收準則。
(4)自辦系統儀器校正管制作業程序書 (LMP-ICD-013) 中僅規範壓力傳送器、氣動閥、溫度傳送器、開關類儀器、溫度元件、各式化學分析儀器等校正作業規範,然對於液位元件、液位開關、速度傳送器、ABV等並未規範其校正作業程序與允收準則,請於程序書中新增上述闕漏儀器之校正作業規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