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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04 月 1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38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已移交之安全系統成套文件管制作業/起動管理手冊SAM-03文件管制、SAM-13系統移交作業。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17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已移交之安全系統成套文件管制作業
(一)經查證E22(HPCF)系統移交會議紀錄內,有未完成待繼續追蹤事項,前述未完成事項雖已開立NCR或FPR追蹤,但均未列入未移交設備清單(Exception List)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請澄清改善。
(二)建議核安處針對電廠S/R1等重要安全系統,參與系統移交前之Walkdown會議,並訂定相關查核程序。
(三)系統移交後,已改善完成之SWR、NCR、FPR及Exception List等項目文件,請儘速歸入移交成套文件內,以備後續查驗。
(四)E11(RHR)系統成套文件管路類(2/2)「安裝移交目錄與PCT記錄」內有甚多項次尚未完成,且無後續改善處理情形,請改善。
(五)E11(RHR)系統成套文件管路類有關未移交設備清單編列方式,應將無同質性之未移交項目個別表列,不得以單一附件方式填報,請改善。
(六)施工處已將管路、儀控管等吊架(支架)部分之檢查,移出PCT測試,此作為與FSAR chapter 14及SAM-01之規定不符,請改正。
(七)經查證龍門電廠於系統移交時,將未完工或未檢測吊架部分納入Exception List之第二類優先,請澄清這些未完工或未經檢測之吊架(支架)是否會影響試運轉測試之進行。
(八)經查證E51(RCIC)DC馬達之電樞線圈電阻並沒有接受標準,該項查證雖並非PCT測試項目,而是施工處為因應設備長久儲置而增加之測試項目,惟附於移交文件內之相關檢測項目,仍應有接受標準以做為判定依據。
(九)經查證E51(RCIC)系統之馬達檢驗項目,其中電氣箱電壓量測及繼電器電流保護設定之現場查證結果均註記符合,未見實際量測結果,請改進。
二、起動管理手冊SAM-03文件管制、SAM-13系統移交作業
(一)查詢電廠網頁得知,E11(RHR)系統多項儀控系統未移交設備之預定完成日期訂為99年12月31日,與龍門電廠1號機預定執行初次燃料裝填日期為99年12月15日不符,請確認完成日期之正確性。
(二)SAM-13附錄A為「系統移交現場各類勘驗項目」,建議加列勘驗所依據文件、圖面與比對標準,以提供勘驗人員遵循。
(三)查證由電廠主辦之移交作業相關訓練,發現均以試運轉測試負責人為對象,建議應納入負責推動移交作業時程之施工後測試協調人(PCTC)。
(四)目前已移交系統之未移交設備清單大部分項目已逾期未完成,例如E51系統(RCIC)之未移交設備預定完成日期最晚都訂在98年12月31日,到99年第1季底本會視察時已經全部逾期,請台電公司考量是否全面加以檢討,據實重訂。
(五)SAM-13對於未移交設備之移交時程,並未規定稽催機制及負責人,以致接收端的聯合試運轉小組或電廠只能處於被動等待。然FSAR chapter 14 在PCTC的職責提到「He assures that all open turnover exception items are completed on time」,而SAM-01亦規定PCTC負有「確保所有於未移交設備清單之項目能及時完成」之責任,但在SAM-13完全未見相關規定。嚴重逾期的第二類未移交設備也會延誤試運轉測試之進行(即轉變為第一類),影響測試時程。故聯合試運轉小組應於SAM-13中規定明確之未移交設備移交時程監控與稽催機制,並指定相關負責人。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