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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99 - 001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0 年 02 月 0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電廠對2號機EOC-23大修緊急柴油發電機維護測試作業查證視察發現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程序書729.1「緊急柴油發電機維護檢修工作程序(機械部份)」之3.2規定「檢修工作開始前須確認柴油機組之起動空氣及電源均已隔離掛卡完畢,以免人員及設備因機組意外之起動而受損傷」及6.1.3規定「檢查缸壁及活塞冠部,活塞冠部應為乾燥狀態,否則表示噴油嘴有漏油現象。確認缸壁無任何刮痕,並檢查是否有漏水情形」,經查上述2項規定,均無檢查確認欄,亦未列於維護查證表中,無法得知是否確實執行本項檢查程序。
二、程序書729.1「緊急柴油發電機維護檢修工作程序(機械部份)」之6.6.1規定「檢查及更換此系統所有潤滑油過濾器元件」,然6.6.3卻又規定「檢查及清潔潤滑油濾網及濾網箱」,上述2項規定,顯有矛盾。
三、執行程序書606.9-A/B「第五台柴油發電機對4KV匯流排#3之ECCS及模擬喪失廠外電源功能試驗 」及606.7「緊急爐心冷卻系統(ECCS)整體性與柴油機運轉週期試驗」,發現該等程序書係依據運轉規範SR 3.8.1.17執行各緊急負載自動加載時序之延遲電驛設定,以符合設計值±10%要求,但經比對FSAR Table 8.3-8a~9b後,發現該等程序書執行自動加載時序之確認過程中,並未將FSAR Table 8.3-8a~9b所列之CRHA及WC等設備列入自動加載時序確認範圍。
四、程序書729.6「第五台柴油發電機維護保養工作程序」之3.5規定「6.23節測量引擎座沉降率之工作,在機組掛卡完成後,於引擎潤滑油及冷卻水均未抽除之狀況下,即優先予以執行,以判斷是否須重新對心。」,惟實際上,「維護查證表」卻仍依程序書章節排序執行步驟,6.23節係排列在後段執行,與上述3.5之規定不符。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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