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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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10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02 月 0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電廠火災防護專案視察缺失,請澄清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龍門核管會議決議,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龍門電廠火災防護計畫及實施現況

1.火災防護計畫所需之程序書(失火對策計畫、火警後安全停機程序書、緊急計畫程序、救火程序、開放式自動撒水系統、自動撒水系統、火警偵測與警報系統檢查、泡沫滅火系統、柴油儲存槽消防系統操作、柴油機日用槽消防系統操作、柴油機廠房消防操作、室內、室外消防系統操作、消防系統定期沖放測試、測試系統和警報測試、消防撒水頭定期檢查)尚未完整建立完成。

2.欠缺完成火災防護方案所需人力、設備。廠內消防班未建立、訓練與裝備未完成建構(消防救災車輛、裝備及器材)。消防車及相關設備購買費時,且消防人員訓練其資格取得亦需長期培養,為符合消防防護計畫要求,應儘速成立消防班,以符當前之需。

3.龍門電廠消防防護計畫第2版第八章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未含蓋廠區所有廠房及防火區,須補正。

二、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防火要求事項與現場消防設備之符合性

1.消防系統驗收測試部分(請列入試運轉測試項目):

(1)未依NFPA要求建立消防系統驗收測試程序書。

(2)未依NFPA要求執行消防系統驗收測試。

2.FSAR部分:

(1)開關場FM200消防系統未列入於FSAR 9.5.1.3之消防系統敘述。

(2)電廠現況未完全符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述之承諾,亦未完全符合10CFR50附錄R之要求。

(3)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述之承諾及消防防護計畫未具體完成,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目前不符裝填核子燃料之先備條件。

三、消防設施之安裝、測試、及部分使用中廠房之查證

1.開關場現場查證:

(1)有部分緊急照明燈停電後直流電源故障,請清查。

(2)因現場仍有施工圍籬搭架,造成部分消防栓及手提滅火器被擋住無法使用。

(3)有部分逃生指示燈故障或燈泡燒毀而無指示,請清查。

(4)未裝置地面逃生方向指示標誌。

(5)1樓開關箱室有2只PA故障無法使用,請清查。

(6)3樓控制室進口處偵煙器鬆脫未固定。

(7)火警偵測器僅有商檢局之標示,請澄清是否符合UL認證。

(8)345KV GIS室消防防護計畫第2版第八章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對配置之手提滅火器記載為乾粉滅火器與現場(CO2)不符,請改善。

(9)161KV開關場控制室火災受信總機其備用電源容量未證明可符合使用4小時之要求,請澄清。(依10 CFR 50 App. R III.F.之要求,於外電喪失下自動火災偵測功能仍需維持。R.G. 1.189「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Design Objectives and Performance Criteria」,提出指引如下:「可使用4小時容量之電池作為備用電源,並於外電喪失起4小時內,連接使用安全相關緊要電源」。)。

(10)目前滅火器在安裝後之檢查方式不符NFPA-10要求。(依據NFPA-10第4-3.1節,滅火器在安裝之後,每隔30天應檢查一次。)

(11)開關場電池室之防火門為2小時防火屏壁,請提出認證文件以確認所安裝之防火門係符合要求。

(12)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可滿足廠房室內消防栓箱之設計要求(消防防護計畫P.51),請澄清。

2.反應器廠房31700樓層現場查證:

(1)未裝置逃生指示燈。

(2)未裝置地面逃生方向指示標誌。

(3)因現場已停電多日,請重新驗證緊急照明燈8小時蓄電功能。

3.變壓器現場查證:

(1)變壓器水霧包覆性未完全符合NFPA要求(依所提供噴灑測試之照片顯示未完全包覆),請澄清。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配合封存,已另案管控。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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