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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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0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01 月 1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銲接作業管制。
注意改進內容:
一、榮電公司與詹記公司分別為核四工程電氣及儀控系統之施工承包商,渠等之銲材、銲接人員與資格等之管制作業,經查有以下缺失:

(一)榮電及詹記公司雖有各自之銲接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發)料文件,然除首先於現場發現有非屬詹記公司之銲工(LMW-0433[榮電]及LMW-1157[川圓],依龍門施工處98年12月11日發行之「銲接人員有效資格管制表」)卻能自詹記公司領用銲材,及執行屬詹記公司承包工程之銲接作業外,復於查核詹記公司98年12月份之銲接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發)料文件時,再發現另有9名榮電公司所屬銲工亦有類似情狀,顯示詹記公司有不當流用榮電公司乃至其他廠商所屬銲工之情形。

(二)前項情形顯示其他廠家 (如:榮電、川圓公司) 之銲工亦可自詹記公司取得銲材,而榮電及詹記公司雖合設銲材室,然兩廠家畢竟為各自獨立之廠商,故對銲材之管制作業亦應各自分開,是以榮電及詹記公司之銲材管制作業顯然亦有缺失。除請就本項缺失進行改正外,亦請一併檢討現有管制制度與規定對於廠商合設銲材室之合宜性並進行必需之改善。

(三)另根據ASME有關規定,銲工資格之檢定作業為ANI必須參與及查證之事項,是以詹記公司之銲工資格檢定紀錄其亦經ANI之簽證。然由現有之廠商銲工資格轉換同意書並未經ANI簽證之情形,顯示此種以檢定用程序書相當性審查取代實做檢定之做法,除未經ANI同意接受,其管制作業之等同性亦不相當。

二、前述發現非屬詹記公司之銲工(LMW-0433及LMW-1157)經再查核龍門施工處品質組所存廠商銲工資格轉換同意書,發現原均為川圓公司之銲工,且由該公司進行初始之資格檢定考試及授證,而後並於97年間曾先後轉至詹記公司工作。由於無法再覓得該兩名銲工後續之詹記、川圓及榮電公司等間之資格轉換同意書,致該兩名銲工所屬公司是否僅係龍門施工處品質組未適時與正確更新之登錄管制缺失,亦或為其他因素所導致,請再進行了解。另考量相關情形顯示,對於各廠商銲工之登錄管理作業龍門施工處應確有加強之處,請亦加以檢討及改善。

三、針對龍門施工處品質組於未建立明文作業程序與管制規定,即以銲接檢定用程序書相當性審查,免除廠商對同一銲工重新執行資格檢定之法規要求一事。98年11月間 貴公司核安處駐龍門施工處品保小組及龍門施工處品質組曾承諾ASME與Non-ASME工業法規間之銲工資格不會相互流用,以及於98年12月底前訂定明文之管制規定並送核安處審查,以確保亦能符合台電公司有關銲接管制之要求;而於管制規定訂定完成前僅有符合AWS D1.1預檢定銲接程序書之銲接檢定用程序書方可進行銲工資格之流用轉換。惟訪談龍門施工處品質組銲品課人員及抽查部分之銲工資格轉換同意書等資料,除發現承諾訂定之作業程序與管制規定至今依然未建立外,ASME與Non-ASME工業法規間之銲工資格亦仍有轉換流用之情形,請於99年2月底前完成有關作業程序與管制規定訂定及審查,並於是項管制程序發行前依有關承諾處理廠商銲工資格轉換事宜。另針對施工處品質組並未保有各廠商完整之銲工資格檢定用銲接程序書情形,為避免銲接檢定用程序書相當性審查是否落實之疑慮,請將有關程序書提送或其他管制要求明訂於作業程序書。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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