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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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9 - 00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0 年 01 月 1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37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一號機電纜(電力及儀控)安裝品質及現場作業。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龍門核管會議決議,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龍門核電廠使用CARMS(Cable and Raceway Management System)管控電纜及管槽(Raceway)之設計與敷設,經查證CARMS系統電纜架負載容量,發現其超過CARMS內建之overfill值(>40%)之案例甚多,且有高達70%之案例。依現行做法為若超過預設值時,由設計工程師自行評估判斷,台電公司核技處並未建立判斷overfill之接受與評估標準,且亦未對目前設計階段電纜架超過設定值進行管控,以及已超過設定值之現場電纜架敷設情形進行評估及確認,為確保電纜架使用容量數據之正確性及可用性,宜速建立相關之管控機制﹔另,為確保後續電纜敷設之進行,對已超過設定值之電纜架,除請建立定期清查之機制外,並提改善方案報會。

二、控制廠房及反應器廠房有部分安全級電氣盤(如CVCF)或設備進線處,因電纜線數量相當龐大且盤內空間不足情況下,施工處在電氣盤上方直接加裝拉線箱方式,以解決盤內空間不足之問題。由於該安全級盤面均經過耐震驗證,若於上方再增設拉線箱,恐對原已通過耐震驗證設備造成衝擊,請澄清說明該批設備是否仍符合原設計之要求。

三、施工處因電纜線徑與設備接線端子無法匹配之問題,均以開立CIR或UFCR方式要求設計單位澄清或提供施作方法,迄今設計單位依據現況共提供有3種電纜接續方法。由於現場異線徑接續數量相當龐大,在龍門核電廠已經成為通案而非個案,建議設計單位對電纜接續施作方式發行圖例(typical),並加註施工中應注意事項與檢驗要點,供施工單位施作,以提升電纜接續之施作品質。

四、對於電纜異線徑之接續,若採用接線銅排方式處理者,由於在盤面有限空間內加裝銅排,且銅排並未加裝絕緣護套而以帶電體裸露方式安裝,對安全距離不足者,可能影響帶電部位的電氣安全,為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建議施工處清查確認電氣安全距離並改善。

五、龍門施工處對於電纜敷設及終端接續均有相關之程序書與檢驗流程,以確保其施作之品質。惟查閱電纜中間接續部份(含高、低壓),並無相關程序書及檢驗機制,若僅以電氣測試(如DC Hi-Pot、絕緣測試等)方式,作為確認電纜中間接續處之施作,其對電纜接續檢驗似乎略嫌不足,為確保電纜接續之品質,請建立相關程序書及檢驗機制;另,並請於電纜接續處施作相關之標示,並將接續相關資料反映於品質文件,以供電廠未來運轉維護之參考。

六、反應器廠房及控制廠房cable trays、conduits及其他管線交錯在有限空間內,恐因設備與管線零亂佈置,而影響未來設備之可維護性,建請整體檢討及改善﹔另,對於二號機cable trays、conduits配置,建議應能事先規劃conduits之施作方式(如管排施作方式),以降低施作之困難度。

七、對於儀、電包商如協真公司,因其同時製造ASME及Non-ASME支撐(support)組件,但至預製場巡視時,發現其工作場所並未明顯區隔,恐對安全級support品保文件管控有不良影響之虞,請改善。

八、本次至反應器廠房、控制廠房及反應器廠房海水冷卻泵室等,對電纜現場敷設情形,發現有下列缺失,請改善:

(1)反應器廠房安全級A4匯流排4.16kV設備室,MCC盤上方陸續進行相關電纜敷設,惟拉線過程中,並未依程序書規定將纜線盤整,以致纜線零亂散置整個通道地面,而任由相關人員踩踏通過,請改善。

(2)對於部份電纜架設計或施作不佳,恐造成電纜線敷設之彎曲半徑不足(含儀控光纖電纜)或應力集中等問題,請改善。

(3)現場電纜架垂直部分,其電纜架內安裝之電纜,為避免重力造成電纜損壞,無論PSAR承諾美國電工法規(NEC)或國內屋內配線裝置規則,均有要求電纜於適當距離處加以固定,惟現場仍發現有電纜未依程序書(LMP-ELD-009電纜敷設作業程序書)規定距離固定者,請改善。

(4)反應器廠房冷卻海水泵室C串RBSW馬達設備室上方導線管,發現有導線盒(Conduit Body)之蓋板未固定,請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配合封存,已另案管控。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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